有的走私罪不是过失犯罪。 SIP → SOP
(2)并非有的遗产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 有的遗产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 SOP → SIP
六、性质命题的隐含命题及揭示隐含命题的方法
有一位主人宴请客人,客人来后,主人却迟迟不请客人入席就座。后来主人对大家说:“实在对不起,请大家再稍等片刻,因为该来的人还没有来。”已来的这些客人一听,就纷纷离去。主人看到大多数客人们都走了,非常吃惊,问没走的客人这是什么原因,客人告诉了他,主人听后说:“唉!不该走的人怎么都走了!”剩下的客人一听,也走了。 为什么这些客人纷纷离去?
因为已来的客人想:该来的人都还没来,岂不是说我们来的人都是不该来的。 后来剩下的客人想:不该走的人都走了,岂不是说没走的人是该走的
(一)性质命题的隐含 隐含命题:指由一个命题必然可以得出的另一个或几个与其意思相同、真假等值或者一致的命题。 例如:
本案的作案人是外科医生。
至少有一个外科医生是本案的作案人。 非外科医生都不是本案的作案人。
(二)揭示性质命题的隐含命题的逻辑方法 1、换质法
换质法:指通过改变一个性质命题的质,并将其谓项换成它的矛盾概念。即把肯定联项变成否定联项,或把否定联项变成肯定联项,得出的命题是原命题的隐含命题。 例如:
(1)某甲是非正常死亡。 某甲不是正常死亡。
(2)小学生不是成年人。 小学生是未成年人。
换质法的基本规则:
(1)改变命题的质,即将联项由否定改为肯定,或者由肯定改为否定。 (2)谓项改为与原词项相矛盾的词项。 换质法的推理形式
(1)A命题:SAP → SEP 所有的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 所有的盗窃罪都不是非故意犯罪。 (所有的盗窃罪都不是过失犯罪。)
(2)E命题:SEP → SAP 管制不是附加刑。
管制是主刑。
(3)I命题:SIP → SOP
有些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些人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O命题:SOP → SIP 有些合同不是有效合同。 有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A、E、I、O四种命题换质形式: SAP SEP SEP SAP SIP SOP SOP SIP
2、换位法
换位法:指将性质命题的主、谓项的位置互换得出一个性质命题的推理。 例如:
(1)有些律师是青年人。 有些青年人是律师。 (2)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 换位法的规则:
(1)不改变前提命题的质和量,只交换其主、谓项的位置。 (2)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换位法的推理形式:
(1)E命题:SEP PES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的不是正当防卫。 (2)I命题:SIP PIS 有些杀人罪是故意犯罪。 有些故意犯罪是杀人罪。
注意:A命题和O命题不能换位。因为A、O命题换位后词项的周延性改变了。 换位法的换位形式: SEP PES SIP PIS
换位法和换质法结合使用
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并不是无罪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SAP → SAP 推理步骤:
SAP → SEP → PES → PAS → PIS → SOP → SAP
第二节 关系命题
一、关系命题的概念及特征
关系命题:是断定对象与对象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命题。 例如:
(1)凶手高于被害人。
(2)作案现场在大树和草堆之间。 (3)甲和乙是共同犯罪。 例(1)“凶手”与“被害人”间有“高于”的关系。 例(2)“作案现场”与“大树”间有“在??之间”的关系。 例(3)“甲和乙”有“共同犯罪” 的关系。
关系命题由三个部分组成:关系者项、关系项、关系量项。
关系者项:指被断定的某种关系的承担者的概念,用a,b,c等表示。 例如:“凶手”、“被害人”;“作案现场”、“大树和草堆”;“甲”、“乙” 关系项:是表示关系命题中断定的某种关系的概念,用R表示。 例如:“高于”;“在之间”;“共同犯罪”
关系量项:是表示关系者项数量的概念。
例如:有些(或这个)凶手高于有些(或那个)被害人。(有些、这个、那个是关系量项) 关系命题的逻辑形式表示为: aRb 或 R(a,b)
读作a与b有R关系。 aRb 或 R(a,b)
读作a与b没有R关系。
二、关系的逻辑性质 1、关系的对称性
关系的对称性: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a与对象b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时,对象b与对象a之间是否与具有这种关系,即当aRb真时,bRa是否也真 关系的对称性分为:对称关系、非对称关系、反对称关系。
(1)对称关系
对称关系: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在对象a与对象b之间,如果a对b有某种关系,而b对a也必然有这样的关系。即aRb真,bRa必真,那么“R”为对称关系。 例如:
张三和李四是同案犯。(为真) 李四和张三是同案犯。(为真) 那么“同案犯”是对称关系。 又如“夫妻”、“兄弟”、“邻居”、“同乡”等为对称关系。
2、非对称关系
非对称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在对象a与对象b之间,如果a对b有某种关系,b对a可能有这种关系,也可能没有这种关系。
如果aRb真,bRa真假不定,那么“R”为非对称关系。 例如:
张三打李四。(为真) 李四打张三。(可真可假)
“打”这种关系就是非对称关系。 又如“喜爱”、“佩服”、“认识”、“批评”等关系,都是非对称关系。
(3)反对称关系
反对称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a与对象b之间,如果a对b有某种关系,而b对a必然没有这种关系。
如果aRb真,bRa必假, “R”为反对称关系。 例如:
张三的罪行重于李四的罪行。(为真) 李四的罪行重于张三的罪行。(为假) “重于”这种关系就是反对称关系。 又如“大于”、“多于”、“在??之南”、“是??父亲”等都是反对称关系。
2.关系的传递性
所谓关系的传递性,是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a与对象b之间有某种关系,并且对象b与对象c之间也有这种关系时,对象a与对象c之间是否也有这种关系。即aRb真,并且bRc真时,aRc是否也真。
根据关系的传递性,可分为传递关系、非传递关系和反传递关系。
(1)传递关系
传递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如果对象a与对象b有某种关系,而且对象b与对象c也有这种关系,那么对象a与对象c就必然有这种关系。即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必真,“R”为传递关系。 例如:
张三得到的赃款多于李四得到的赃款。(为真) 李四得到的赃款多于王五得到的赃款。(为真) 张三得到的赃款多于王五得到的赃款。(为真) “多于”这种关系就是传递关系。 又如“早于”、“先于”、“在??之南”、“真包含于”等关系都是传递关系。
(2)非传递关系
非传递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如果对象a与对象b有某种关系,而且对象b与对象c也有这种关系,则对象a与对象c可能有这种关系,也可能没有这种关系。如果aRb真,并且bRc真时,aRc真假不定,“R”就是非传递关系。 例如:
张三教唆李四犯罪。(为真) 李四教唆王五犯罪。(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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