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局是普通高中、市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镇街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
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学校高一招收的学生必须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且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被普通高中录取后,按规
— 2 —
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录取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市级或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由学校书面报市教育局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市级或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小学报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先报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再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3 —
第三章 编班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四章 学籍
第十条 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学生)按规定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学校要坚持一名学生只能建立一个学生档案的原则,不能招收寄读生,不能建立不在校学生的学籍档案。
— 4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