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设计的编制
一、城市设计编制和研究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虽然城市设计内容涉及从城市整体到城市局部小范围的空间环境,任务目标多种多样,但总体上看可以从编制与研究两种角度出发。
(1)从编制角度入手的城市设计比较重视与城市规划编织层次相协调,常以规划任务委托形式出现,以求城市设计将城市规划目标具体化,将规划目标与措施在城市物质空间形态上体现出来,最终又可将城市设计主要成果纳入到规划文件中,在不停层次规划内容中反映出城市设计成果。
(2)从研究角度入手的城市设计则注重城市发展中所需解决的特点问题。城市发展遇到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研究解决问题方案只从宏观社会经济上研讨是不够的,对城市而言,在特定的物质空间中探讨城市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一个社会各方都愿意接受的方法,其直观与可能性是寻求可行解决问题方案的有效途径,常常以研究任务形式委托出现。城市设计可作为独立的规划成果,对城市发展的特定问题与区域,提出具有指导性的物质空间与规划管理方案。另一方面,城市设计作为规划设计研究工具,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作相结合,为城市寻找更为合理的建设发展方案。
城市设计常常表现为一个连续的过程,不同时期的成果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城市设计关注城市发展中发展目标与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城市设计过程,以发展目标为依据,来探讨城市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案。从国内外城市设计实践来看,城市设计可分为概念性城市设计、
策略性城市设计与实务性城市设计。
概念性城市设计作为探讨城市地区的适宜的发展目标、策略与方式的重要手段,成为相对独立的城市设计任务,其主要目的在于为进一步指导下一阶段的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寻找具有引领性的城市设计方案。概念性城市设计针对城市成片新开发地区或对城市十分重要并面积较大的地区,常常采用城市设计竞赛方式,目的是选择能够满足城市发展功能需求,适宜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具有创新,为城市发展带来活力与新的增长动力的城市设计发难,方案针对项目发展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潜在的实施内容提出物质形态层面的解决方案与相应的发展策略。
策略性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发展特定问题的研究型城市设计,又称为专项城市设计。策略性城市设计强调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这包括一般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城市发展中存在许多常遇的一般性问题,如城市空间发展形态、城市滨水岸线利用、城市轮廓线、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城市特色、城市建筑照明、城市公共空间灯光、城市道路环境整治、城市建筑与环境色彩等,这些都可以通过城市设计研究,探讨发展建议或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城市设计导则,来指导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实践。另一方面,针对城市特殊地段的特殊问题,可以运用策略性城市设计,研究选择合适可行的建设实施侧率与方法,如公共环境中的城市雕塑主题、大小与形象要求等,常需要通过多个物质形态的方案来研究。
务实性城市设计是针对规划实施项目的城市设计,按其实践开展
的不同价值取向和专业特点,可分为开发型、保护与更新型、社区型。每一类的实践工作都有其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动机和工作内容。当然,实际的城市设计项目,往往是几种类型相结合的。 二、如何理解城市设计工作特点?
(1)城市设计的综合性。 (2)城市设计的持续性。
城市设计注重的是过程,而非形式,城市设计往往是针对城市特定时期与特定地区发展呈现出的问题,寻求适宜的解决方案与途径,一旦时间或地区环境发展变化,就会出现新一轮问题,随之而来的城市变更,就在情理之中。
(3)城市设计的地域性。
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寻求城市特色的构建,这“特色”所涉及的许多内容,都与城市的地域性相关,如历史文化遗存、传统特色、地方经济等。
(4)城市设计的控制性。
三、城市设计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是什么?
研究对象:现代城市设计的研究对象至少包括物质空间环境、功能活动与人、管理机制三个方面。
研究内容:城市设计研究与编制的内容一般涉及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城市土地利用、城市景观、城市开放空间与公共活动、城市活动系统、城市特色分区与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实施措施。 四、如何理解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我国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与城市规划相对应,城市设计编制结合规划可分为总体与局部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阶段相协调,城市设计工作成果可作为城市规划部分内容纳入规划,如总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引导;也可作为城市规划阶段性成果,指导后续的城市规划工作。
总体城市设计是对应于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分区规划)阶段,以整个城市或城市分区作为研究对象,它的任务是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充分调查和收集现状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的形态与结构,组织自然、人文环境组成的城市景观系统和城市公共空间活动系统,以运动系统等其他构成系统的设计框架,从而根据城市整体发展格局,提出城市意象与特色;同时总体城市设计还要针对各分区的特色,确定城市特色分区和重要地段,为下一阶段的局部城市设计研究建立基础。总体城市设计的目标是通过保护、发展和创造城市优美的物质形态和空间环境,挖掘和提高城市的形态环境品质与生活质量,赋予城市鲜明的个性与特色。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可以作为总体规划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编制,也可以专题研究单独编制,其成果一旦确认,应与总体规划一起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律文件。
局部城市设计对应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以城市的局部地区和地段(如中心区、商业区、滨水区等)乃至特殊地块(较大的地块、环境敏感度高的地区)为设计对象,是在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指导下,建立设计地区的城市意象和设计结构,对公共开放空间、建筑形态、景观、微观交通、步行区、活动场所、环境艺术和设施等设计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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