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建设工程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除外),或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让)竞价最高(高于保留价)。
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7、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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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街道招标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规范招投标工作行为, 明确责任,严明纪律,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工作过错:是指街道政府、工作片及联村(居)干部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及实施招标的有关单位人员,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未按照《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投标,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街道政府及工作片、联村干部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故意违规招标,肢解招标,违规发包,该招标而没有招标的; (二)明招暗定,私下承诺或擅自签定合同的;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处理集体资产招投标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招标,擅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六)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而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玩忽职守或故意破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八)在招投标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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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包括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 (五)承担经济损失;
(六)没收非法所得,取消集体开支权; (七)停职离岗;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各种过错,将根据过错大小、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的多少,单独或合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各项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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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八项规定
一、不准接受和获取招投标各方提供的钱、物和招待服务; 二、不准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四、不准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 五、不准越权处理招投标市场管理和交易服务事项;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投标交易的保密信息; 七、不准到与招投标交易有关联的经济实体中兼职; 八、不准拖欠、截留、挪用各类招投标交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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