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作程序 4.1 承保情况审核
4.1.1 浏览保单承保内容,审核事故车辆及报价项目是否属保险责任;
4.1.2 查看保单掌握是否约定按市场价格维修,尤其是高端进口车型;
4.1.3 查看保单掌握新增设备投保金额情况;
4.1.4 查看保单确认玻璃险购买的是进口玻璃还是国产玻璃。 4.2 价格方案准确性审核
4.2.1 掌握车辆相关信息(车型、车牌、车架号码),审核标的车辆信息与保单记载信息是否一致,影响报价准确性的资料是否齐全;
4.2.2 审核定损员选择维修厂类型 是否和价格方案匹配:维修厂类型是特约维修厂的对应价格方案是4S店价格;维修厂类型是二、三类或其它修理厂的对应价格方案是市场价或OEM价;特约维修站维修非该维修站授权品牌车辆的,统一按市场价格报价,如:进口大众车辆在上海大众特约维修站维修时应按市场价格报价;
4.2.3 审核是否正确点选“车型”,系统未点选手工录入时,有无备注实际车型。
4.3 零配件项目的审核
4.3.1 审核是否正确点选系统零配件项目,系统未点选手工录入时,是否规范录入零配件名称及零配件编码;
4.3.2 通过损失照片和零配件编码确认上报零配件是否对应及准确;
4.3.3 审核是否存在零配件重复、总成含分总成等情况; 4.3.4 审核是否为加装件。 4.4 确定报价金额 4.4.1 报价基本原则
4.4.1.1 所有零配件价格以4S店为上限,市场价参照市场上正厂件(含开票,不含修理厂管理费)价格进行报价;
4.4.1.2 原车损坏零配件是配套厂的,报价时应坚持“质量对等”原则,按配套厂零配件价格报;
4.4.1.3对于需报价车型局部配件配套厂件较丰富,正厂件市场流通较少的,在不影响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零配件,原则上按配套厂件报价;
4.4.1.4 对于零配件已国产化的不以进口零配件价格报价;可局部零配件供货的,不以总成价格报价;
4.4.1.5 老旧车型零配件的报价应遵循“质量对等、价格对等”的原则,个别涉及整车安全性的零配件可按正厂价格处理;
4.4.1.6 凡涉及轮胎报价,原则上按新件价格的70%处理,并在系统内注明“该轮胎已按70%报价”。对于磨损明显,接近报废的须按50%报价。 4.4.2 4S店的报价
4.4.2.1 对于在4S店维修的车辆,定损员未注明要按折扣报
价的,原则上,有全国统一价的按维修站终端用户价报;没有统一价的按市场价加管理费报;
4.4.2.2 凡与我司签有合作协议的4S店,零配件价格以各分公司报备总公司的协议价格为准。
4.4.3 综合维修厂的报价
4.4.3.1 一类厂以市场价视情况可上浮15%管理费为原则报价;
4.4.3.2 二类厂以市场价视情况可上浮10%管理费为原则,并结合配套厂价格进行报价;
4.4.3.3 三类厂、美容店、街边店及无营业执照修理厂以配套厂零配件价格为主,或以市场价不上浮管理费为原则报价。 4.4.4 玻璃价格的报价
4.4.4.1 凡涉及玻璃的报价,需重点审核保单承保情况,并以各分公司报备价格为参考进行报价,市场价报价以福耀玻璃有限公
司价格为最高上限;
4.4.4.2 按照《关于规范玻璃单独损坏定核损管理的通知》(车险部函【2009】104号)的规定完成报价工作。 4.4.5 新增设备的报价
新增设备的报价,需核实投保金额是否合理,并结合出险时市场价格处理。
4.4.6 涉及物价评估的报价
4.4.6.1 三者车已作物价评估的,可按物价评估价格作参考,适当放宽管理费浮动范围;
4.4.6.2 已作物价评估的三者车,价格存在明显虚高,则按我司正常报价处理,对物价评估价格不予采纳;
4.4.6.3 已作物价评估的标的车,报价员应对零配件价格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助长标的车进行物价评估之风气。 4.4.7 涉及双方或多方责任的报价
4.4.7.1 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三者车已由其承保公司定损的,零配件价格不存在明显虚高、异常的可采纳,但须在理赔系统中上传能证明对方保险公司最终确认损失金额的材料,如:带签名盖章的定损单等;
4.4.7.2 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车辆已由主责方保险公司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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