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的顶峰长达20年之久,经历1981年和1991年的经济衰退,回答说:如果GE只有一个特色,那就是对人才的关注,我们对人才的关注超过了任何一个特定的业务,而且我认为,如果你真正认识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培养劳动方士气,获得最优秀人才,那你就会保持长盛不衰。20
他的回答很好地诠释了资本方与劳资方的关系。他是一个变革的人,说道:对个人,变化是非常可怕的,大多数人觉得心灵收到了创伤,变化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很少有人赞同变化,变化是一种无法让人轻易喜欢的事,然而变化确实使商业成功的核心因素。让一个组织喜欢变化,渴望变化,将变化视为机遇,将变化视为一一迅速展开行动,变化可以使得一些机遇成为可能。
在被问到:很显然你负有对股东的责任,很显然你也负有对客户的责任,你有责任获取一定的利润,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成为更具有发展动力的强大公司,你是否还负有社会责任?在你的心中,是否还负有将通用电器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负有责任的组织?
他的回答说先要先明确社会责任是什么?他认为社会责任意味者获胜,成为一家成功的公司。因为公司成功,有高额利润,才能对社会负责,原因是劳动方不用担心丢掉工作,会关注社会,有能力回报社会;若在摇摇欲坠的公司,担心第二天早上是否还有工作,就不会回报社会。人们顺利和成功的时候才能回报社会,也有财力回报社会。
从中可以得到结论,资本方和劳动方都对社会负有责任,只有资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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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杰克韦尔奇,土豆网,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Fzovsv1mg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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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好企业,才有可能使得双方真正的负起社会责任,同时,作为劳动方更重要的是要成为真正的人才,因为本质上劳动方的工作积极性和工资是成正比的,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本方才有效益。
不排除有那些忽视对劳动方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等侵害劳动方合法权益的企业,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这样的企业也不是我们劳动方去选择的企业;从资本方来看,缺乏人力发展目标,引进人才上有短期行为,不愿接受见效迟的行为,是发展不了的。
尽管在本文已经阐述了社会冲突理论,认同劳资双方的冲突存在客观存在性,但在看到冲突的同时,也承认劳资双方的一致性,一致性的基础就是劳资双方负有社会责任,其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各有不同。 (三)政府政策、监管及协调
政策的指导导向,作用是无容质疑的。上文提到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2007年10月大批华为劳动方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同时作为补偿,华为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劳动方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劳动方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在当时劳动主管部门职能认定“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 《规定》和公司解除劳资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2008年7月7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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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 《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随之被指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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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曾经发生过的事情,《指导意见》是无法处理的,华为回应为:华为奉
公守法,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劳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实施,确保每名劳动方的合法权益。
奉公守法是劳资双方的基本原则,劳动方付出与权益的平衡、资本方逐利与权益的平衡都会体现在劳资关系上,近几年我国政府的“社保大厦”、“就业指导中心”、“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建立,以及一系列的社会法的法律法规出台,越来越体现了政府在社会建设中对劳资关系影响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性。
“工龄”只有在社保的养老保险的政策,如10年工龄后可取得社会养老保险,才引起现代人重视。但生活节奏紧张,工作流动性强,工作地点常在城市间变换,使很多年轻人根本就没去了解“养老”这个看起来很遥远的事,因而并没有关注工龄问题,只在做“自己喜欢”的事。
而政府在民生政策的制定上会越来越完善,其监管及协调的功能性会更为强大。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条文虽然只有18条,蕴含的内容却十分丰富,除重点提及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问题外,还完善了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争议案的处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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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洁云:类似“华为买断工龄”事件无效,新闻晚报,2008年07月22日,见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o/2008-07-22/133814200870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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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等。
在政府的监管及协调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机构是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经过几次修订,协调劳动关系的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仲裁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在劳动法执行层面,《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关系法律执行主体赋予了行政部门,存在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在执行层面欠协调,工资集体协商真正起作用的少。另外工会本身无行政执法权,只有社会监督权。
全国总工会、各省总工会在加大各种劳动法规的立法参与力度,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据理力争;在县市两级则通过对地方劳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的主动介入达到对劳动关系协调的积极干预,同时配合人大进行《工会法》的执法检查。
工会的目标是为了达到互利双赢,促进资本方发展,维护劳动方利益。大家都一致认为:若劳动方要获利多,前提是资本方得有大发展。劳动方要分得多就必须创造,且将企业做大;若创造得少,即使比例再高,分到手的绝对数量少,整体利益还是少。因此,互利双赢是最终目的和目标。在政策指引、政府监管、工会协商基础上,达到双赢,这与“劳资两利”的思想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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