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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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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罪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思想又重抬其头,使得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其表现、成因呈多样性、复杂性,对社会、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而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因此,必须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足够的关切。所以针对日益增多的重婚现象,本文就其构成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立法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关键词:重婚罪 认定 危害 责任 立法

重婚,顾名思义,就是同时存在一个以上的婚姻的关系。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行为以及区分重婚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难题,而相关的立法也不尽完善,下面笔者将从重婚罪的构成、认定、社会危害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重婚罪进行阐述,并对重婚罪的界定以及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重婚罪的概念以及构成 (一)、重婚罪的概念

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诸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提到了重婚罪,但是对于本罪的含义却没有做出明确认定,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明确重婚罪的概念。[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重婚罪的主体。重婚罪属于共同犯罪,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重婚。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2]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的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罪的客体是直接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而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就其违法性而言,具有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双重性。重婚行为侵害客体的这一特征,使之与通奸、姘居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区分开来。

3、重婚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4、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

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第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那么,在刑法上具有事实重婚是否构成犯罪呢?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可见,在实践上对事实重婚是以重婚罪论处的,所以,这里所说的“结婚”、“重婚”,我们认为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对于重婚罪的认定

(一)、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但笔者认为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罪首要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有再次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事实,或者当事人另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有的重婚者甚至已有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实践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致使我国重婚罪形同虚设。

当然,对以重婚罪论处的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而一般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事实,但不以犯罪来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一般重婚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一律以犯罪论处。区分重婚与否,主要是区分造成重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我们一味的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对被拐骗的妇女是不公正的,因为她们也是受害者。除这种情况外,像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这几种行为也应规定为一般重婚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二)、事实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与通奸、姘居是有很大区别的。通奸,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对于通奸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通奸的主体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其二,通奸双方彼此不以夫妻相待;其三,通奸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两性关系;其四,通奸地点不定,时间不定。它与事实婚的主要区别在于彼此是否以夫妻相待,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对于是否以夫妻相待,一看是否进行过结婚登记;二看周围群众、亲朋对两人关系的看法。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销,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姘居与事实婚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是否被公众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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