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
业导则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 B 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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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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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三、作业
(一)一般要求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合格的适装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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