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5 13:01:1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内容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参加人中,争议最大的恐怕要数无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了。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但至今未形成统一看法。目前我国经济审判实践中这个问题与地方保护主义结合起来,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不明确、不完善之处,为解决审判实践中这一比较突出的问题,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重构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关键词: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简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引起巨大分歧,致使人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没有统一认识。要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及其解决有一个较为正确的认识,就有必要对以下问题作相关了解。

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P126)这种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就意味着他不能提出任何独立的诉讼请求,只是辅助一方当事人,只是依附原告或被告一方,这是名付其实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一种诉讼合并。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同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 的牵连,导致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的诉与被告对第三人的诉发生牵连,所以,第三人仅仅是对原被告之间的诉没有独立请求权,而不能说他没有请求权。

二、对\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理解

我国诉讼法学者对这一问题探讨不够。事实上,这一条件在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条件是区分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标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因而,其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显然不同,不易混淆。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也无独立请求权,因而有时在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时出现错误。但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主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不仅没有独立请求权,而且,也无共同请求权。因此,如果从诉讼标的角度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准确地说是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包括既无独立请求权,也无共同请求权。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认为,所谓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是指,在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而无权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也无权向法院对他提出诉讼请求。据此,可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区别开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享有权利,因而有权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提出诉讼请求。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因而有权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一方向法院对他提出诉讼请求。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所谓申请参加,是指案外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从而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谓通知参加,是指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通知,要求案外人参加诉讼。因此,司法实践中有些原告或被告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甚至有些原告直接在起诉状中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虽然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但我

国目前法律对其的要求不同,主要体现在法院通知的限制上,根据199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得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⑴受诉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⑵人民法院在审理新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告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⑶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无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与地方保护主义结合起来,导致一些地方法院任意扩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将外地的、有钱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判其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最高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正是对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限制。但是,这些规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从根本上加以制止。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试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一些阐述。如,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供销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以连环购销合同的上一家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导致贸易公司不能交货为由,将进出口公司列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供销公司与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和贸易公司与进出口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是基于两个合同产生的,分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非属一案,应分别由各自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中级人民法院将进出口公司列为该案的第三人不当。 这与《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比,是对法院通知参加的进一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诉法院在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中,沿货款走向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错误的。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一系列限制,但仍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乱列第三人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取消法院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角度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只有申请参加一种。其理由如下:

其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限制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作的司法解释,大部分是对具体案件说的,缺乏法律明确性和确定性的基本要求,而且有些司法解释的理由并不充分。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关系不同、合同性质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作为否定追加第三人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如为同一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因此,司法解释难以克服乱列第三人现象。

其二,对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限制,使我国同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概念将不复存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是同一的,具备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后,既可通知参加,也可申请参加。但是,我国目前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仅从人民法院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角度去做规定的,并不排除有的第三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主动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此,我国目前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仅适用于申请参加这一情形,至于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需重新界定,目前的概念不能全面反映其本质属性。

其三、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要求。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改革还有不同看法,但基本上都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改革方向是注重当事人因素。有人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称为超职权主义倾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表现。

其四,法院追加第三人有这样两个缺陷:一是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有损法

搜索更多关于: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的文档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0sl6i05c0n3blzb1bt0u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