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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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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将成员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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