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煤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规定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经营活动、目标实际 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更好地促进各项目标的顺利达成。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健立健全,有效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进而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内部法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置的法律法规审计处为公司的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围绕集团中心任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受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
可以提请公司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共同参与审计工作,集团审计部门应当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受抽调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和责任。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热爱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接国资委或国家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督;
对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部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本企业及其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四)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拟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组织对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年度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或存在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本企业及其分、子公司的新增、扩能、重大技术改造等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对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各单位管理维简、大修工程项目和集团公司管理的维简、大修工程项目决算、竣工交付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董事会或经营层决议及经营决策、经营目标、经营方案、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本企业及其分、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借款、担保、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分、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本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
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集团成员企业的处级以上成员进行年度绩效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十一)领导安排的其他监督和审计事项;
(十二)接待和配合外部审计或上级内审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同时集团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召开的重要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淡与签订应当主动邀请法审处的能加;
(二)集团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编制的年度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法审处;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薄、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等内部相关文件资料;有权查阅被审单位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经济合同及其他方面的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一般应作笔录或录音;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集团制度和严重的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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