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2006]16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5 【实施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新政[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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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新发〔2004〕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制造、技术研发、转让、服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绩优良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财务监管部门。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于: 2 / 4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企业、财团或个人的捐助。 创新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用于支付创新资金项目评审等与管理创新资金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
(二)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潜在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特殊行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政策,并提供行业主管机关的认证或批准证明;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地设在本市内;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3 / 4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每年科研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收入的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的高新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八)企业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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