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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保护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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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周刊》2016年第11期
关于院前急救站点布局、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衔接、特定人员急救培训等急救医疗中的重要环节,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也有相关要求。
路遇他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现场紧急施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称为沪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日前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关于院前急救站点布局、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衔接、特定人员急救培训等急救医疗中的重要环节,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也有相关要求。 紧急救护予以免责
据了解,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即通常认为的“好人法”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但考虑到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施救。”丁伟说,为此立法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凡认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此次立法能够明确紧急救护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但也有委员表示忧虑,按照《草案》规定,必须要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规范来实行救护,他的紧急救护行为才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难以解除愿意做好人的市民的后顾之忧。”有委员认为,是否改成“市民善意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再加一句“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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