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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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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 4.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

5.由项目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获取并分析相关财务资料;

2.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及执行情况; 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4.获取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5.其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所对新、老客户进行评价后,决定承接业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所有业务项目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验的人员完成。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计划需要、执业人员的经验与能力、项目工作进度和深度、项目复核与督导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对小型业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大型业务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审核时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具体项目人员分派的合理性: 1.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

2.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3.委派人员的资历、经验、职位及特长; 4.计划的督导范围及程度。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

该因素。

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五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六条 本所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学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 本所应当合理制定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定期检查与考核。

本所从业人员应根据中注协及其他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本所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后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职务等级定期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依据。

第六章 指导、监督、咨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咨询包括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本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复核制度及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所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项目组内部复核、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本所要求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三十九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本所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股东或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我所将根据承接的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每年对须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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