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等级,A级为最高等级。
A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优良。 B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较好。 C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合格。 未取得C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不达标,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黑名单”, 作为环境保护执法严管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诚信、良好、警示和不良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六、等级有效期
按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循序渐进、持续改进的原则,环境保护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有效期均为三年。标准化建设不达标企业和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程序,重新开展自评工作,并在企业完成相关指标整改工作后,重新向环保部门申请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
七、等级核定
(一)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报告》和《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环保部门受理并委托审核组织进行实地核查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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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受理后,委托审核组织,依据《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对企业提交的工作报告,赴企业逐项进行核查与审核,并形成核查意见,提交委托审核任务的环保部门。
审核组织为经培训与考核的省、市两级环保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审核组织的工作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由省、市两级环保部门预留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三)环保部门评定等级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依据审核组织提交的核查意见,由责任处(科)室会同相关处(科)室,对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逐项进行审核,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并将审核评定等级建议提交环保部门行政办公会议议定。
(四)公示与颁证
评定结果由负责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在同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负责评定的环保部门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企业要重新进行评定。
公示期满后,省级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抄报同级监察、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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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和组织。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向企业颁发相应的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和牌匾。
八、受理与监督
大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中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市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小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县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企业规模以《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为依据)。
县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原则每年10月底前)将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将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情况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按年度在政府网站或省级媒体上对企业标准化评定情况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时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等级升级、降级、延续
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动态管理。 (一)升级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后,企业通过采用相应措施继续改进未达标项目,使企业的环境保护整体水平达到上一级等级后,企业可按照环保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方式规定的程序,不受现有等级有效期的限制,向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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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二)降级
企业在有效期内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在环保部门检查、抽查中出现污染物超标项目的,由考核评定的环保部门视具体情况降低或取消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且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等级。
(三)延续
已取得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10个月时,启动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开展新一轮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在有效期满前4个月时,企业按照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方式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评定等级。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1个月时仍未申请延续的企业,其评定等级自动降一个等级,并按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进行监管,同时在6个月时间内,企业不能申报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
十、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
按照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实施激励、约束和惩罚措施,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和规范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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