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3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
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3〕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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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第11号)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和基坑工程。
第三条 (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成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加挂“设计文件审查分中心”牌子)。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各区(县)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 2 / 4
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各特定地区管委会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组织保证)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受理、征询、备案、施工图审查监管等岗位人员应分别独立设置,并有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机构认定)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
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市审查中心对申请认定的审查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批准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书》有效期为二年。
《认定书》有效期满60日前,审查机构向市审查中心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对在资格认定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市审查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市建交委批准,可延续有效期2年。
《认定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自动失效。
第七条 (信息变更)审查机构信息与认定时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审查中心报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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