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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监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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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监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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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西南监察分局赣州站 韩昌顺

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对“企业负责”好理解,而对“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认识,则不一定很清晰。这里,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定义上来说,是容易理解的。“监察”就是监督、检查,“国家监察”就是站在国家的高度,中央政府的高度对煤矿安全实行监督和检查。“地方监管”就是履行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两者具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监察”与“监管”的共同点

1、性质相同。都是行政执法行为,都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2、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为实施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保障煤矿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手段相同。都可以使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4、方法相同。都是采用“察看、查找、检测、检验、分析、判断、处理、复查”等方法。

5、方式相同。都可以使用定期的、不定期的、突击性的、明察暗访式的等方式进行。可以单家进行,也可以联合组织进行。 二、“监察”和“监管”的不同点

“监察”和“监管”有很多共同点。但是,两者更有很大的不同。虽然从实际工作来看,在实施每一次的具体执法活动中,“监察”是在进行执法活动,“监管”也是在进行执法活动,难于区分“监察”和“监管”。但是,“监察”和“监管”的区别,不是体现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怎么来体现“国家监察”的不同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1、执法的地位不同。实施监察的主体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而实施监管的主体是地方政府。两者的法律地位不一样,执法的角度也不同。首先是站的高度不同。“监察”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执法,“监管”往往会受到本地区利益的较大影响。国家为什么要进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改革,坚持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就为了有利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独立行使执法监督权。

2、执法的职责不同。按照国办79号文的规定,“国家监察”的主要职责是以下5项:(1)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4)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5)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而“地方监管”的主要职责是以下6项:(1)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和组织复查;(3)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5)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6)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在这些职责中,有交叉的是第1项,但对避免“一事两罚”又做了专门规定;第5项,对事故调查,“国家监察”机构是“组织”,“地方监管”机构是“参与”。

其中,最大的区别是,对煤矿企业的安全隐患,“监察”机构的监察主要是“检查、处理”,“监管”机构则要负责“督促整改”和“组织复查”。

3、执法的依据不完全相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国家监察”专门法规;《安全生产法》虽然对“监察”和“监管”都适应,但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监管的执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如何实施“国家监察”

要实施好“国家监察”,就要求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要体现“高度”、“角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察的主体,要确立国家监察的权威,推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无论是国家监察还是地方监管,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安全生产。煤矿企业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这一切的最终落实,都要靠企业。因此,我们要认真按照“五项职能”去执法,我们不能代替地方政府及其安管部门,更不能代替煤矿企业。尤其要改变工作方法,要从习惯性的“企业主管部门”的角色中走出来,改变那种“婆婆式”的、“管理式”的、“包揽式”的传统方法。

2、要站得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有高的眼界和高的执法水平。高度的责任心,就是要站在对国家负责的高度,分析问题、处理问题都要站在国家的高度,要排除干扰,不回避矛盾,不照顾关系,不变通处理,要体现国家原则和国家利益。包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等都要有较高的水平。这就要求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的监察业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

3、要抓大事。根据国办79号文的规定,我们对煤矿实施监察主要是“三项监察”,即“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这就要求我们无论是对地方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还是对煤矿企业的监察,都要善于抓关键问题、抓重点问题,抓要害问题。要善于抓住大是大非问题,抓住系统性的问题。要把着眼点放在减少和杜绝重、特大事故方面,不能陷于琐事中拔不出来。在一个地区,要抓重点县(市)或矿区;在一个县(市),要抓重点矿井;在一个矿井,要抓重点方面。要抓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才能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主动权。那种事无巨细,都想包揽过来,都想监察到,往往会导致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对管理系统的监察(包括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的指导),对地方政府主要是机构是否建立和健全、工作是否到位等;在对煤矿企业管理方面,要着力抓好煤矿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配置、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和落实、安全投入是否到位等。

对矿井的监察,主要抓通风系统(尤其是瓦斯治理)、防治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主要方面的带系统性的问题。比如系统是否合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发挥作用、采掘计划是否执行等。对一些日常性的问题,一些比较具体的动态性很强的问题,比如工作面支护、断梁折柱、巷道局部的积水等等,应当由煤矿企业和地方监管为主。

我们要求的“关口前移”,监察到工作面,也应当是从安全生产系统的高度去监察工作面,从预防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度去监察工作面,而不能唯工作面而工作面,为了“关口前移”的工作面。而且,从实际监察工作情况来看,一些系统性的问题,往往不能从工作面上表现出来。从现象上来看,问题出现在井下,而根子还是在“上面”。比如,不少低瓦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从现象上看是局部通风不合理,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或电气失爆所致。但其根源还是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管理层麻痹大意,违章多头作业、串联通风、吃循环风等等。通风系统不合理,怎么能生产?瓦斯积聚怎么没有发现?违章放炮就是这一次?这类问题,靠下一次井,解决一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责任制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从系统是否合理等方面去监察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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