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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5 0:13:5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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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⒋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⒌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⒍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⒎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⒏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5.3.3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卷内备考表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⒉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⒊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5.3.4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案卷封面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附录D的要求。

⒉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共几卷、第几卷。

⒊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⒋档案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档案馆代号由档案馆填写。 ⒌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

⒍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⒎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⒏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各类文件的保管期限详见附录A。 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 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5.3.5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7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A4幅面。 5.4案卷装订

5.4.1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5.4.2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5.5卷盒、卷夹、案卷脊背

5.5.1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⒈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 ⒉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一般为20~30mm。 ⒊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5.5.2案卷脊背

案卷脊背的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式样宜符合附录E。 6、工程文件的归档

6.0.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详见附表A。文件材料的质量符合4.2的要求。

⒉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6.0.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6.0.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6.0.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0.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0.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7、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7.0.1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0.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⒈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⒉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⒊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⒋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⒌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⒍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7.0.3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7.0.4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7.0.5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7.0.6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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