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题精选及详细解析
1014-30
1.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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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
【解析】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在本案中,探望权是一种权利,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林某行使探望权。从法理上讲林某应探望儿子,但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只有属于法律义务时法院才可以判决强制执行。A项错误。
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有其界限,这一界限由法律来划定。权利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且不得滥用权利。就像权利行使是有限度的一样,法律关系主体之义务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B项正确。
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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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林某的探望权属于权利,而非义务。因此“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C项错误。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许某的协助义务中既包括通过积极作为使林某有条件行使探望权的积极义务,也包括不设置障碍阻挠林某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义务。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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