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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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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以及涉及外国政府, 居民以及外国, 或涉及两个或以上的 州的居民的案件。

在行政区法院的直接上级法庭是美国上诉上诉法院。 ,每一个上诉法院监管 一个或多个行政区法院。 上诉法院由国会于 1891 年建立,在 50 个州以及哥伦毕 业州内有 =由 11个司法巡回审判区组成。 在每个巡回审判区内有 6到27位法官。 除了听审来自所负责的行政区法院递交的上诉, 上诉法院对于涉及挑战联邦监管 机构( federal regulatory agency 的秩序有初级管辖权,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sion )

在联邦系统内最高级别法院是美国最高法院。这最高法院坐落于华盛顿,对 它所审理的案件有最终的管辖权。 高等法院能够能够复查美国法院审理的上诉的 结果,它也能够选择听审来自州的上诉法庭的诉讼, 如果它涉及宪法或联邦条例。 最高法院对一定数量的案件具有初始管辖权,包括那些涉及与别国高级外交 ( diplomats )或州际之间的案件。 州法院系统

州法院系统是非常不同的, 实际上没有两个州的司法组织是完全一致的。 可 是通常来说, 和联邦政府一样, 州法院有一个分等级 (hierarchically) 组织法院 系统,同时并存一些特殊法院。 州法院的最低级别, 通常为人们所知的是初级法 院,包含以下几种:治安法院,市法院(municipal court ),治安官法院(justice of the peace court ),警务法庭,交通法庭以及郡法庭。例如仲裁庭,通常是 非正式的, 只有处理小型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更严重的案件会在高级法院进行审 理,例如州行政区法院, 巡回审判区法院, 以及其他名字的一些法庭。 高级法院, 通常由郡所组建, 审理来自初级法院的案件以及对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和严重的刑 事案件有初级管辖权, 例如重偷盗罪。 大部分的国家的陪审团审判案件在这里发 生。最高级别的州法庭,通常被称为上诉法院( appeallate court ),或州的上 诉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通常听审来自州高级法院递交的诉讼,在一些案例中, 对特定的重要案件具有初级管辖权。 一些较大的州, 例如纽约, 也会有中间上诉 法院(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 ),在高级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之间。加上 一个州可以有范围非常广的不同种类的特别法庭, 通常为初级法院的级别, 包括 少年法庭 (juvenile court) ,离婚法庭,遗嘱法庭,家庭法庭,住宅法庭和小额 索赔法庭。总体而言,有超过 1000 个不同种类的法庭,以及它们的法官,无论 是被任命或是被选举的,每年处理美国大量的审批案件。 第九章 刑法的渊源

英国刑法中有两个渊源:普通法(common laW 和立法(legislation)

普通法

普通法作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并不源于立法, ( i.e. 啥意思?),而是来源于 人们的习惯以及由法官的决定和裁定而调整和发展而来。

普通法罪行

从12世纪到14世纪以来,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 ' s Bench)的法官们 详述( elaborated )了关于被称之为“重罪” ( felony )的教严重犯罪的规则。 相似地,在14世纪,后来被称为“轻罪” (misdemeanous)的较轻犯罪的规则也 逐渐形成,而后,一些轻罪罪名经由法官们在一些特定案件的裁决和星室法庭

(Court of Star Chambe)的活动而得以创设。在王政复辟 (Restoration) 后一 些后者通过普通法法官而发展, 他们“经常要求轻罪法条的解释权, 尽管他们从 来没有再重罪的案件中争取过” ,但在当代制定法在刑法中处于优势地位( a preponde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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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

依旧有少量的罪行只存在于普通法中。 这意味这这些罪行的解释不会在议会 法案(Act of Parliament)中被发现,但必须在法官的裁决中被找到。初步看来, 不但是罪行本身, 也包括被通过的惩罚也包含于普通法中。 但一些制定法为具体 的普通法罪行规定了特定的惩罚。 例如,谋杀是普通法罪行, 在制定法中没有发 现对此的解释, 但因为丰富的司法宣告使得有可能构建一个对该罪行的全面的解 释。然而,由制定法规定的谋杀罪行的惩罚,是被强制性的宣判为终身监禁。非 蓄意杀人也依旧是普通法罪行, 通过与谋杀案件相比, 终身监禁是在制定法中作 为最高惩罚, 而比监禁较轻的判决, 罚金,或者甚至是有条件的或完全的免除惩 罚也是有可能的。 相关的制定法法条通过对谋杀和非蓄意杀人的罪行的命名以及 尽管没有对其定义但也假设这些罪行存在从而使自身得到满足。 在此书中所描述 得另一个普通法罪行的例子是妨害公众利益罪,滥用法庭司法权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凌辱公德罪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 ,煽动

(incitement) 他人作案以及预谋诈骗 (conspiracy to defraud) ,这些罪行(除 了最后一个)在起诉状中的判罪的惩罚依旧由普通法规定。

在莫里斯一案中,刑事上诉法院确定了这样一项规则;如果制定法没有对一 种普通法上的犯罪的刑罚作出规定, 那么法官可以自行决定判处被告一定期限的 监禁或一定数目的罚金或者同时判处监禁和罚金。 在理论上, 莫里斯案件的决定 会导致一些非常异常 (anomalous) 的结果。这是因为,在那些没有由制定法所规 定的最高惩罚的普通法罪行的案件中, 法庭能够强加比更长时间的刑罚在更严重 的案件中,这是由制定法所规定的。然而,惩罚不应该过度就成了首要的要求, 以及也没有理由去猜想莫里斯案的判决推动了不公正的实践。

立法

制定法 (statute) 大多数犯罪是由制定法定义和调整的。即由上、下两院正式通过并得到王室 批准的议会法令加以规定和调整。 记录在 1 995年版的 Arcbbold 里的 540 种可起 诉(indictable) 罪行(即那些可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 当中,有520种由制定

法调整的,其余 20 种属于普通法上的犯罪。在所有按简易程序处理得犯罪中, 至少有 7000 种犯罪是由制定法或从属立法所调整。

尤其在当代国会对于被察觉 (perceived) 的社会问题的反应是对一种罪行的 显示。从 1990 年开始,例如,一系列的罪行被指引到 deal with raves, 搜集性 非法侵入,跟踪者以及 keepers of dangerous dogs( 这两个词真的没能找到适 合的英文名词,求破! )

制定法能够创造一种全新的罪行。例如,在通过 1908 年关于乱伦行为的惩 罚法案之前, 并没有针对男人与他所知道的孙女, 女儿,姐妹和母亲这些成年女 性发生性行为的罪行,尽管这些乱伦 (incestuous) 的性行为 (intercourse) 常被 人们产生道德性厌恶。 这法案使得这种行为成为犯罪。 这是一个由制定法所创设 的严重罪行的例子, 以及在刑法历史过程中不时也有其他的一些 (罪行被创设), 国会发现对没有被普通法所惩罚的行为规定惩罚是必要的。 在道德谴责更少的范 围,然而,议会就会相当活跃。

除了由制定法对于新罪行的创设,仔细考虑也是相当重要,为了对刑法有一 个全美和合适的理解,很多在道德方面由制定法规定的罪行原来是普通法罪行。 很多制定法替代了普通法犯罪以及这么也相当大的改变了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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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们所认为的可得出结论; 我们英格兰没有像许多国家所拥有的那种单一 刑法典。因此除了普通法上的犯罪和从属立法所创立的那些犯罪之外, 英格兰的 刑法体现为许多制定法,例如《 1861 年侵犯人身罪法》,它适用于广义上的侵犯 人身的各种犯罪。 这法除了规定对谋杀和非蓄意杀人罪的刑罚外, 还包括如下类 型的犯罪:故意重伤身体、投毒、爆炸、殴打 (assault) 、重婚 (bigamy) 和堕胎

(abortuion) 。《 1968年盗窃罪法》和《 1971 年刑事损害法》则包括了大多数的 侵犯财产罪。

除了在上一段所提到的法案外,也有大量目标为建立各种公共服务,或控制 某些具体活动例如道路交通的法案, 除了那些惩罚被规定的犯罪。 他们不必然与 刑法相关,但他们具体地创设了一些罪行以及他们所做的也必然被认为是刑法渊 源的一部分。这个相当大的种类一直不断发展因为在现代州设定了控制和缩减一 系列活动的责任,这些责任在过去任何人也不需要去承担。

因此那些由制定法创设的刑事犯罪所覆盖的领域在现今确实非常的广泛。 只 要看一看斯通的 《法官手册》 中的法律目录就足以说明这一事实, 即要了解刑法 所涉及的范围, 学生们决不能仅仅局限在那些与刑法直接相关的制定法上, 他应 知道《 1968年盗窃罪法》和《 1971 年刑事损害法》,他还应谨记,在《 1986 年 破产法》,《1964 年许可经营发》以及许多其他法律中,均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规 定。 授权立法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制定法会将权利授予某些个体,例如委员会中的女王,大臣或地方当局,使 得能够为他们的缺陷制定调整和规定。

创设刑事犯罪的方法在现今日渐重要,尽管这并非新鲜。一个很好的例子就 是交通大臣在道路交通法案之下设立规定的权力。 在这个权力之下活动, 他制定 了包含了大量不同受害者和起诉方的章程, 为了违约行为进行的常规的创设。 例 如刹车系统的有效性以及车喇叭的使用在法案内不能找到,但是在章程中能。

依据法定权利制定的从属立法又称授权立法,其有两大种类,较为重要的一 类,是女王会同枢密院制定的枢密院君令和由各大臣制定的规章。 通常,这些必 须有法律文件组成以及从属于那些包含于 1946 年法律文件法案,管理公共事务 和程序的规则。 另一种的授权立法, 次要法规, 是由地方当局和其他由制定法授 权的具体个体所制定的。 尽管普遍生效, 他们也由地方所限制或承担他们所适用 的(任务)。 2翻译

叛国罪( treason )在美国被认为是重罪,并这种不忠诚会被以重刑判决。 重罪与轻罪的差别是犯罪刑罚的力度的差别。 重罪的惩罚在联邦或州监狱至少一 年的监禁(在一些例子中是死刑) ,伴随着剥夺政治权利。轻罪的惩罚是罚款或 监禁,或两者兼具。

传统的刑罚理论是惩罚应与罪行相适应,以及处罚严格固定( penalties were rigidly fixed )。这理论依旧在实践中有部分效力,在针对特定的犯罪时 习惯于将最高惩罚与最低惩罚调试与其中。

然而,这理论被那些认为惩罚应与犯罪者相适应的观点被部分推翻 ( partly superseded ), 为了改正一个人或让他不能再次犯罪或防止他人以此为例。

第十章 刑事程序 在很多国家不少法官会独自开庭审案,没有联合陪审。他们有自己的审问制 度( inquisitorial system ). 在这一制度当中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询问,指导案 件调查以及询问目击证人来得到真相。 在英国, 这一体制称为对抗制。 其中包括 两方,分别是起诉 方 ( prosecution ) 和辩护方 ,他们 即是对手也 是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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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versaries ),在陪审团面前辩——各方都会提供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最好的 证据,以及尽力推翻对方的观点。 而在这常规的方法中有一个重要的职业要求就 是在刑事案件中起诉方如果知道对于能够帮助辩护方证明的资料或证据, 起诉方 都有责任向辩护方透露,使对方可得到该资料。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责任是非常大的,但陪审团在其中却担任更大的作用。 陪审团必须衡量那些来自目击证人的证据以及决定是否可信。 从这方面看来陪审 团通常决定案件中的所有事实。 他们的责任是去决定那些 “根据证据” 而得到的 事实,他们(不是法官)必须由此判断出辩护方是有罪还是无罪。

开庭之前被告会被指控一项罪行,然后将会被拘留( custody )或者保释 (bail) 。拘留意味他在审判未决前被拘留于监狱或少管所( young offender insititution )。保释意味他将会继续享有自由,但保释可以是“无条件的”或 “有条件的”——法庭会强加一定的条件例如居住在特定的住址( residence at a particular address ),定期向警察汇报,交出护照(surrendering a passport )。 保释只有在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会潜逃( absc ond),再犯罪或骚扰(胁迫 intimidate )与案件相关的证人。

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那些由州向那些被指认为已经犯罪的人提出控诉。 这意味着起诉人往往代表整个社会, 而不是由个人提出控诉。 几乎很少的案件是 个人起诉人(由市民发起)提出控诉。

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方被称为辩护方, 对于他的审批会产生有罪或无罪 的判决( convicted )(决定)。如果判决为“有罪”的,那么辩护方就会被宣判 有罪。他从此会有对这一犯罪的犯罪记录,以及会被法庭判决(惩罚) 。如果判 决为“无罪”那么辩护方就会被宣告无罪 (acquitted) ,他会被允许无罪释放。

在刑事审判中起诉方通过案件与辩护方对抗, 而起诉方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控 诉。而对控诉的举证的责任称为证明责任( burden of proof )。而让陪审团确定 罪行的责任被称为证明标准( standard of proof )。辩护方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是 无罪的。如果法庭不能确定被告的罪行成立 (这过去被称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责任),他必须被宣告无罪。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可起诉案件( indictable offence )或按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 (summary offence) 。可起诉案件是更为严重的案件,必须由刑事法院的 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审判。 而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相对不那么严重的案件, 由 治安法院审判。

可起诉案件( indictable offences ) 那些关于被告在刑事法庭上被认为是犯罪的案件都被记录在一份文件中, 这 是大家所知道的起诉状。 这罗列了那些针对被告的控告, 必须足够详细使他知道 自己被指控的罪行。 起诉状必须由法庭书记员签名。 这只包括那些能够由刑事法 庭的法官和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所有严重的犯罪例如谋杀,伤人,强奸( rape ), 抢劫,以及由危险驾驶引起的死亡都是能够由刑事法庭审判的案件。

从刑事法院的有罪判决到上诉法院(刑事法庭)的上诉。在这一角度抗辩方 就成为了上诉人, 如果刑事案件的上诉涉及了具体公众重要利益的法律难点, 他 们就必须走得更远到达上议院。 这些上诉法院不会对此进行再审, 尽管有时候上 诉法院同意听审更多的证据一帮助判决决定这个有罪判决是准确的。 上诉法院会 决定初次的审批是否裁决适当。如果是适当的,上诉会被解散(没有成功) ,有 罪判决会维持不变。 如果它根据任何理由决定上诉人是被错误的判定有罪或对于 上诉人被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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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在可疑地方, 这个有罪判决会被认为是不准确的, 那么上 诉会被允许 (成功)。在这案件中上诉法院会推翻 (quash) 所有的有罪判决, 或者 命令重申。

在最近之前,起诉方从来是不能向陪审团裁决的“无罪”进行上诉的。如果 抗辩方被陪审团判决无罪, 通常他就不会因为同一个案件受到再次审讯, 就算他 过后承认他的犯罪。这是对抗“双重诉讼”的历史原则。

双重诉讼 (double jeopardy)

在最近之前,如果抗辩方被判决无罪,他就不能再被“双重追诉” ,也就是 在宣判无罪后几时找到更进一步和更充分的证据去证明他的罪行, 即使是他后来 承认罪行,也不能在同一指控上被再次审判 ! 而现在对于这个规则有了一个例外, 针对如果起诉人能够证明上诉法院的无罪宣判因为陪审团或证人被胁迫而“腐 坏”

(tained),那么法院会命令抗辩方接受再次审讯。也有建议到(由法律委员 会提出),在被宣判无罪后,一个完全“新”的证据被揭露(例如基因测试,指 纹测试),是一个对于抗辩方罪行的 “强而有力的证据”( compelling evidence ), 上诉法院应该能够宣判他接受再审。一些最近的法案《 2003 年刑事司法法案》 制定了这一个法律: 在一些具体的非常严重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 非蓄意杀人, 强奸,持枪抢劫)。当这个法律有了法律效力,DDP( ?)必须首先对第一次起诉 表示同意。 上诉法院会推翻无罪判决和命令重审, 当满足有新的和强而有力的罪 行证据和对于司法公正有利的条件。

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较为不严重的犯罪, 那些国会认为必须由治安法庭 审判的案件。 他们被称为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因为他们审判程序简易, 意味 这通过方便法院快速的, 最少格式程序的审判。 几乎所有的违章驾驶都是按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及涉及少量偷窃和轻微袭击, 刑事毁坏, 卖淫罪 (prostitution) ,以及公众场合醉酒和扰乱秩序行为。

通常当被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指控的人要亲自在治安法院出庭, 那些由治 安法院判决有罪的人能够上诉到刑事法院, 巡回审判区的法官或书记员会与两名 地方法官坐在一起重新听审这个案件。 抗辩方也能上诉到刑事法院, 巡回审判区

的法官或书记员会与两名地方法官坐在一起重新听审这个案件, 抗辩方也能向刑 事法院上诉来对抗对他的审判。

可诉罪(either-way ofences )

有一些具体的犯罪既能在治安法院审判也能在刑事法院审判。 因为两种法院 都能够审理,他们有个绰号为“可诉罪” 。入室盗窃(burglary )和处理赃物

(han dl ing stolen goods )是很好的例子。在这些案件中,抗辩方能够选择在 刑事法院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他认为自己案件被陪审团审理能够有更大机会 被宣判无罪。同样的治安法院会选择是否向刑事法院递交案件,当他们认为这案 件十分严重而他们没有足够的权力合适的处理该案件。

第^一章民事诉讼

大多数民事诉讼涉及于个人或公司之间,它们要求法院提供某种法律上的援 助以声张正义,或者对于它们所受的伤害予以补偿。 金钱上的赔偿被称作损害赔 偿金。民事诉讼通常是私事一一国家并不卷入其中。

自1999年4月起,由于沃尔夫大法官(即后来的主事官,如今是最高法院 的首席法官)的建议,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经历了一次重要调整。伴随着上法庭 的超高成本15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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