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重大事务可能要求绝大多数通过。 4、 董事责任
董事负责所有对管理公司事务必要的政策性决定。董事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执 行公司日常事务。
董事会总的职责范围如下: 1、 对公司重要政策决定授权(例如,决定新的产品线,监督大型合同的谈 判和大
的劳资谈判)
2、 任命、监督和解雇公司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决定对他们的补偿金
3、 财政决定,例如宣告和发放股利或发行授权股本或债券
董事会可以将它部分职责委托给执行委员会或公司经理。这样做的话,董事 会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公司事务的全部责任。 然而,在明确的方针内,公司经理和 管理人员会被授权做出关于公司日常事务的决定。 5、 公司经理(corporate officer )的作用 经理和其他行政人员受雇于董事会,或者在很少情况下受雇于股东。公司经 理履行章程中明确表述的职责。他们同样也是公司的代理人,并适用代理法的一 般规则。
经理资格由公司自行判定并列入公司章程中。在大多数州,一个人可以担任 不止一个职位。他可以身兼公司经理和董事两职。
由于公司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者都是公司的雇员,所以他们的权利都在雇佣 合同中明确。然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雇经理,不管有无原因,也不管雇佣合同 是否到期,虽然这样做公司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6董事和经理的职责
董事和经理被看作是公司的受信人 (fiduciary )。受信人有责任主要为别人 的利益活动。信托关系包含了信任和信心。董事和经理与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就是 一种信任和信心。董事和经理的受信责任包括有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和忠 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注意义务。董事有诚信义务和在公司事务管理中保持谨慎的商业判断。 董事 必须保持与一般理性人在管理自己事务中同等程度的注意。 董事必须以一种见多 识广、认真高效的方式履行他们职责,按照他们的知识和受到的训练来行动。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就是指忠于自己义务和职责。 忠实义务的要义在于将其 自身利益置于他所承担的忠实义务的实体的利益之下。这一义务假定董事和经理 对公司忠诚度不变。总的来说,忠实义务禁止董事利用公司资金或机密信息谋求 个人利益。
有时公司会签订的某个合同或从事的某种业务会牵涉到经理或董事的物质 利益。董事或经理必须充分披露其中的利益关系并在业务提交表决时回避。
商业判断规则。(The Busi ness Judgme nt Rule) 董事并不是商业成功的保 证人。就董事而言,判断过程中诚实的错误和糟糕的商业决定并不会使他们对造 成的损害(resulting damages )承担责任。这就是商业判断规则。如果某项决 定是在经营权(managerial authority )范围内,只要决定符合管理层的信托责 任(fiduciary duties ),只要按照决定行事在公司权力之内,商业判断规则都 能免除董事和经理的责任。所以,如果一个商业决定拥有合理的根据, 哪怕公司 因而遭受损失,法院也不大可能干涉此决定。
公司所有权:股东们
股票的获得使股票持有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和所有人。股东因而拥有了公司。 一般规则是,股东对公司日常管理没有责任。 然而,作为对日常管理有控制权的 董事会却是由股东最终负责选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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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的权力
一些影响公司的根本性变化在其生效前必须由股东批准。因此,公司章程的 修订、公司兼并和解散、公司所有或实质上所有的资产的出售都必须由股东批准。 部分上述行为还得经董事会事先批准。
董事的选举和解雇由股东们投票完成。正如前文所说,第一任董事会要么是 在公司章程中指定,要么由发起人选出。第一任董事会行使职权直至第一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从此以后,董事的选择和保留就成了股东的专门职责。
在有法律上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股东的多数票通过便能罢免在任董事。这是 股东一项固有的权力。部分州法令甚至还规定,无须理由,只要获得有权投票的 已发行股票(outstanding shares)的股东多数通过就可将董事解雇。有的公司 章程明文规定,股东的多数通过后便可不问原因随时将董事解雇。 2、 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除此之外,还可召开特别会议来解决紧急问题。 由于让公开上市公司 (publicly traded corporati on or public compa ny ) 的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不太实际,小股东们通常会书面授权第三方替他们在会上 投票。这一授权被称作表决权代理 (proxy )。
股东投票。股东通过投票的力量来行使他们的所有权控制。 每一股东就每一 股有一票的资格。公司章程可以排斥或限制投票权,特别是对特定种类的股票。 例如,优先股(preferred stock )股东通常就没有投票权。
股东要有所作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达法定人数 (出席大会的股东所 持股份的最低数量要求)。通常情况下,法定人数要超过一半。公司商业事务以 决议的形式呈现,股东们投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有的州法令提出了限额投票。 公司章程必须保持在法律限额以内。有的州规定股东一致书面同意是举行股东大 会的可批准的替代方案。
一旦达到了法定人数,决议的通过就要获得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多数票 通过。有时,法律或公司章程会要求绝大多数票。特别重大的公司事务,例如合 并(文中 merger、consolidation 都指 合并,merger 指的 是吸收合并、 consolidation 指的是新设合并)、公司解散,要求所有有投票权的份额的代表 们的更高比例通过,而不仅仅是出席特别会议的股东份额的大多数。 3、 股东权利
股票证书(stock certificates )。股票证书是公司发行的能证明拥有公司 特定数量股份的凭证。在要求发行股票证书的法域内,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发行该 证明兵把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股票属于个人无形资产。所有权独立于股票本身。所有权并不会随着股票的 丢失或毁损而丧失。原来的证书丢失或毁损后,可以发行新的来替代。通知参加 股东大会、发放股利、管理和财政报告都是依据登记在公司名册上的所有权而非 依据所持有的证书来分配。
优先购买权(preemptive rights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给予股东的相对于公 司新发行股票的认购者的在一定比例份额内的优先权。这有助于股东保持他在公 司里的控制力、投票影响力或财政利益。打个比方,一个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可 以优先购买新发行股票的百分之十(可以维持他在公司百分之十的持股比例) 。 这样的话,如果一名股东拥有1000股已发行股票中的100股,而该公司又发行 1000股新股,那么该股东又可以再买进 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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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dividend)。股利由董事们对公司利润或收益顺序分配并按股东各自持 股份额支付给股东。股利可以以现金、财产、产生股利的股票或其它公司股票的 形式支付。
州的法律各有区别,但所有州都确定了股利发放的总体情况和法律要求。 通 常情况下,只要公司能持续清偿到期债务或股利总额不超过公司净值(公司资产 总额减去负债总额),股利都可以发放。一旦宣告了发放股利,现金股利就成为 了公司一项负债可以像其他债务一样在法律上强制执行。
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 ' s derivative suit )。当那些控制公司运营 的董事们未能以公司名义就公司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提出救济之诉时, 法律允许股 东们“派生地”这样做,这被称之为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必须要受到不法侵害, 而从诉讼中获得的赔偿金计入公司财富中。 当公司遭受的损害来自于董事或经理 的行为时,股东派生诉讼权尤为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和经理很可能会 阻止任何反对他们的诉讼。
4、 股东责任(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公司制的一个特点就是股东不会个人对公司债务负责。一旦公司破产,股东 债务以他们的投资股为限。在欺诈、资本不足或未能遵守公司法律形式要件的情 形下,法院会“揭开公司的面纱” (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否认公司法 律人格)进而对股东个人课加责任。但这些情形是例外而非规则。
Unit 20. 破产法
在商业和个人事务中,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信贷扩张对于美国和世界经济的运 作很重要。但是偶尔,借款人业务过于扩张,导致他们无法偿还其债务。
在早期的英国和欧洲,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被判入狱或是对其债权人承担 相应的义务直至债务清除。(be indentured to以合同约束,对…承担合同义务) 为避免这样的结果,许多国家通过了破产法,以期平衡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利。
考虑到债务人的困境,美国的建立者在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国会制定统一的破 产法的权力。联邦破产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消除债务人对过去债务的法律责任而使 其有一个新的开始。
一. 联邦破产法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条款四规定:“国会有权制定有关破产的一致适 用的法律。”联邦破产法规定了提出破产申请的程序,解决债权人的索赔,保护 债务人的权利。破产法属联邦法,无各州的破产法。
1. 破产法院的审判权 对于破产案,破产法官判决其破产的核心程序(例如,允许债权人索赔,决 定破产清算的优先受偿顺序,确认破产重组计划)。而有关债务人的非核心程序 在联邦或州法院裁决(例如,有关人身伤害,离婚,其他民事诉讼的判定) 。破 产法院的审判权在1984年7月10日生效。
2. 破产类型 美国破产法法典有若干章节,其中第一章、第三章、第五章包含了有关破产 的明确规定和破产程序管理的规定。第七章(清算)和第 11章(重组)是最常 见的破产类型。余下的章节则是关于市政当局、 股票经纪人、铁路部门破产的相 关规定。
3. “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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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破产法的首要目的是解除债务人繁重的债务, 使其获得一个“重新开始” 的机会,为此,法律如下规定:1)保护债务人不受债权人讨债时的暴虐行为;2) 防止某些债权人的不公平获利;3)禁止债务人减少其破产财产的行为以保护债 权人;4)将债务人的非豁免财产(nonexempt property)快速、高效、公平的分 配给破产债权人(claim holders ); 5)保护已有商业关系。
二. 第七章破产清算
第七章破产清算(也叫直接破产)是破产的最常见类型。在这清算型破产中, 债务人出售其非豁免财产以偿还债务,未清偿的债务将被免除。个人、合伙企业、 公司都有资格申请第七章下的破产,但银行、储蓄贷款协会(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 )、信贷协会(credit unions )、保险公司、铁路公司除外。
1. 破产程序
申请清算破产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一下为清算过程中的主要步骤: 1)提出申请
当申请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第七章破产案才开始。 申请即可由债务 人主动自愿提出,也可由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提出。
债务人主动自愿提出破产申请的只需说明其负有债务, 而不需声明其无力偿 还(如,债务超过其资产)。申请中须包含以下几项: 1) 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和无 担保权的债权人(secured and unsecured creditors ) 的名单;2)债务人所有 资产的清单,包括其申请豁免的财产;3)债务人的财务报表;4)债务人近期收 入与支出清单。该破产申请须经签名和宣誓证言。夫妻可申请联合申请。
债权人可依据破产法第七章起诉除农户、大农场主、非营利性机构以外的任 何可主动自愿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债权人须指出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 若债权 人有12人以上,则至少需3人提出破产申请;若债权人有12人或不足12人, 则任何债权人都可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的债权人须有至少总计达 1万美金的 有效无担保索赔。
2)救济令 不论是主动的破产申请还是非自愿的破产申请都有救济令。 如果债务人质疑 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法庭将判决是否发布救济令。若已发布救济令,破产案就可 进入接下来的破产程序。在非自愿的破产申请中,债务人同样须提交同自愿破产 申请一样的文件。
3) 债权人会议 在批准救济令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10天以上30天以内,法庭须召集债权 人会议,也叫做债权人第一次会议。法官不能出席此次会议,但债务人必须出席 并回答债权人的质询。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其财 产的处置,可能隐瞒其财产等有关事宜提出问询。 债务人可在会议中要求律师出 席代理。
4) 任命一位受托人(trustee )
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中必须有一位破产受托人。当救济令开始实行时,法庭可 指定一位暂时的受托人,永久性的受托人是在债权人第一次会议是选出。受托人 通常由律师或会计师担任,他们有权就此收取报酬并报销相关费用。 一旦被确定 为受托人,他们就成为了破产债务人资产的法律代表。
通常,受托人需做一下工作: 立即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分出有担保权益的和无担保权益的财产; 扣除豁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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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雇佣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来帮助其破产财产的管理; 查证债权;
代表破产财产辩护、提起、维持法律诉讼。 (defend, bei ng, and main tai n lawsuits on behalf of the estate. 不确定这句翻译
投资破产财产;(inv est the property of the estate ) 出售或分配破产财产; 分配破产财产收益;
向法庭、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交关于破产财产管理的报告。 5) 债权证明 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须提交所持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证明。 报告形式由法庭 提供。债权证明必须及时提交,通常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6个月内提交。有 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需要提交证明,但是若债权超过了其担保物的价值时,需提 交证明并成为无担保权益的债权。
债权证明需在债权人参与到分配破产财产前得到法庭确认。任何利益方都可 反对索赔要求。若对索赔要求提出异议,则法庭需召开听证会以此来判定债权的 有效性及数量。
2. 自动终止程序 当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时,自动终止程序便开始生效。自动终止程 序在于终止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自动终止程序适用于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 和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其目的是为防止债权人在各诉讼中争夺债务人财产。 债 权人应终止以下行为:
为追偿原债务而提起或维持法律诉讼。 要求强制执行债务人债务。 获取、完善或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试图违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追偿要求引发债务债权。 非司法途径的追偿,如自助行为,重新所有一辆车。
为防止自动终止程序条款无法适用的情况, 法庭有权对债权人发布禁令。但 在破产法中, 为争取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的行为不受自动终止程序约束。 自动终 止程序并不阻止债权人对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追偿行为, 除了在第十三章破产 程序中或共同债务人也破产的情况。
解除自动终止程序
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可想法庭申请解除自动终止程序,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 受担保的资产大幅贬值而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担保权益时。 法庭可能选择对受担 保资产提供足够的保护而不是判定解除自行终止程序。 在这样的案件中, 法庭可 有以下选择: 1)要求现金支付与资产减损同等的金额; 2)授予额外的置留权或 替换置留权; 3)授予“不容置疑的替代品” (如,来自由偿还能力一方的担保)
Unit 21. 证券法 一. 概述
证券不同于人们交易的绝大多数商品, 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他们代表的是 它物中的权利。 债券、票据或其他同意支付的字据, 它们的价值都取决于立约人 的财产状况。股票的价值取决于股票的利润率或是发行股票的公司或其他团体的 未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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