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造价在1亿元~5亿元的,收取1.2%~0.8%,
其中:2亿元为1.1%; 3亿元为1.0%; 4亿元为0.9%。
(六)工程造价在5亿元~10亿元的,收取0.8%~0.6%,
其中:6亿元为0.76%; 7亿元为0.72%; 8亿元为0.68%; 9亿元为0.64%。
(七)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6%。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企业的负责人书面任命,代表工程监理企业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企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并向建设单位负责。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一项一等工程或两项二等以下
(含二等)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不得挂名虚设。总监理工程师调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期间可授权其代表行
使其部分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定项目监理细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二)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工程支付凭证、工程移交证书;
(三)组织工程竣工初验。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理人员及设施。
(一)工程监理企业派驻监理现场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体要求如
下:
1、总监应当持有总监岗位证;
2、总监代表应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证;
3、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或监理工程师
培训合格证。
(二)各专业人员要配套,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各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主要专业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需要调换监理人员
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理现场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测工具、设备和技术标准、
规范等。
第二十九条 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监理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
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监理
资料的管理等按国家规范和本省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
罚。
有关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程监理费率(插入法)计算办法
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479号文的基础上,现将费率计取监理
费的计算方法细化如下:
设:A?1――工程概(预)算C?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费率的上
限
B?1――工程概(预)算C?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基数的下限 A?2――工程概(预)算C?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费率的下限 B?2――工程概(预)算C?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基数的上限
C?1――对应工程概(预)算的监理取费费率
C?2――工程概(预)算
则:C?1=A?1-[(A?1-A?2)÷(B?2-B?1)]×(C?2-B?1)或 C?1=A?2+[(A?1-A?2)÷(B?2-B?1)]×(B?2-C?2)
例:(500~1000万元,2.5%~2.0%范围内)某工程概算为866万元
则:A?1=2.5% B?1=500万元 A?2=2.0%
B?2=1000万元 C?2=866万元
则:C?1=A?1-[(A?1-A?2)÷(B?2-B?1)]×(C?2-B?1) =2.5%-[(2.5%-2.0%)÷(1000-500)]×(866-500)
=2.134%
或C?1=A?2+[(A?1-A?2)÷(B?2-B?1)]×(B?2-C?2) =2.0%+[(2.5%-2.0%)÷(1000-500)]×(1000-86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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