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DBJ08-904-98)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8年9月8日批准,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1.0.1 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特制定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向本市的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用户水质控制。
1.0.3 本标准所指的合流管道是指已建的合流污水治理工程(一期)及其收集系统、南区污水输送系统、西区污水输送系统、吴闵污水输送系统、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其收集系统、以及待建的排入大水体的污水治理工程及其收集系
统。
1.0.4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中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它项目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1.0.5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
关水质标准。
2、术语
2.0.1 污水(waste water):
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的污水和来自第一、二、三产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
中所产生的产业废水。
2.0.2 合流污水(combined waste water):
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排水户(sewerage user):
指向合流管道及其收集系统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一般规定
3.0.1 严禁排入腐蚀排水设施的污水。
3.0.2 严禁向合流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污泥、渣土以及排放易于凝聚的
堵塞合流管道的物质。
3.0.3 严禁向合流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易挥发有害气体
的物质等。
3.0.4 超过本水质标准的污水,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
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合流管道。
4、水质标准
4.0.1 排入合流管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浓度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合流管
道的水质标准》表4.0.1的规定。
4.0.2 水质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表4.0.2的规定。
5、水质监测
5.0.1 总汞、总镉、六价铬、砷、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
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总排水口的抽检值为准。
5.0.2 排水户的排水口应设置专用检测井以便采样、计量和监测。
5.0.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表4.0.1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单位:mg/l*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摚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