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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伤认定-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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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伤认定

由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加上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不少农民即使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也选择外出打工。而农民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干的大多是既累又危险的工作,发生工伤的概率因此也很大。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而享受工伤待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经常出现同一案件不同的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的尴尬局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目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享受工伤待遇。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了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儿童,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也是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而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

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的一种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受一般的民法所调整。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要有两大义务,一是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是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只有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没有要求用工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虽然在这一点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看似劳务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其为劳动关系的事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的,应该受到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和保护。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享受工伤待遇。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终止。若根据此条规定,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行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种观点还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调整的对象是单位职工。认为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还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前提条件都必需是职工。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样强调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前提必需是职工。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不属于职工范围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因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改变其性质。从而得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工作

中受伤因为主体不合格而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结论。③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第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

首先,从主体方面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也比较多样。其次,从双方的法律地位看。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更重要的是经济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④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劳动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并且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得对象。应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工系。

第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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