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点评情况的通报
济安监字[2010]89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市安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点评活动,从处罚主体、法律适用、处罚程序等方面对全市12个县市区的24份案卷进行了一一点评。现将案卷评审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点评活动的通知》(济安监函字〔2010〕47号)要求,参评案卷范围是2010年1月1日至 7月1日期间已经办结案的一般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除外),每个县市区两份案卷。点评的主要内容是处罚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适当并作出说明,告知相对人有关权利、期限、程序是否完整,处罚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完整,文书档案是否规范等方面。点评成绩(见附表)分为单卷成绩、综合成绩两种。
从点评情况看,全市各级执法队伍较为注重规范执法程序,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其中一、二类案卷比重分别占37.5%、29.1%,占总案卷的66.7%。12个县市区的案卷综合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中有四个县市区的综合成绩达到90分以上。
单卷成绩:单卷成绩分为三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类案卷;得分80分至90分的为二类案卷,80分以下的为三类案卷。从评审结果看,共评审出一类案卷9份,二类案卷7份,三类案卷8份。其中一类案卷分别是:《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3.26”未按规定保证液氯储存安全条件案》(98.5分)、《济宁三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案》(97.3分)、《汶上县南辉石材制品厂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94.6分)、《兖州市明阳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储罐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法案》(92分)、《曲阜市宏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92分)、《山东省水利疏浚工程处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91.5分)、《济宁市众力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90.8分)、《鱼台县蓝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案》(90.6分)、《曲阜市息陬乡大峪石灰厂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违法案》(90分)。
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是把两份案卷成绩相加取其平均数。经过汇总,综合案卷前四名的县市区分别是汶上县(96.6分)、市中区(92.8分)、曲阜市(91分)、鱼台县(90.7分)。
二、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表的案件基本情况叙述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写明检查时间、地点;有的没有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未写明违反的法条和建议查处的意见。
(2)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及审批意见应以手写为宜,审核意见应规范填写为“已审核,拟同意立案”。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及审批意见存在用微机打印个人意见;有的用蓝色墨水签字。
(二)调查取证阶段
(1)询问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号、职务等项目有漏填现象;询问内容与案件关联性不强;询问结束处没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陈述一致”的确认表示;询问记录涂改处未作捺印技术处理;询问笔录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2)现场检查记录存在复查时漏制作现象;没有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当事人有签名但没有捺印;内容涂改处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3)整改复查意见书有逾期复查现象;对复查发现的新问题没有明确处理措施。
(三)审查决定阶段
(1)行政处罚法律适用不当;适用法律条、款、项不准确;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行政处罚决定书账号未填写具体银行账号;执法文书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机关应为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陈述申辩笔录结束处没有“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等意思表示;陈述申辩人有签名未捺印;涂改处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3)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有出席人员签名不全现象;应进行集体讨论的重大违法案件没有进行集体讨论;出席讨论人员未按规定参加。
(4)案件处理呈批表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规范,如有申辩意见则如实填写,如没有则应写明企业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审核意见应为拟同意承办人意见,落款时间应为中文小写;审批意见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落款时间应为中文小写。
(四)送达执行阶段
(1)文书送达回执没有填写送达文书名称;送达人存在1人送达现象;不同日期的送达文书统一打印;文书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2)处罚未执行到位或执行不全;案件逾期办结,未办理延期批准手续;案件处罚未执行到位或未复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即结案;结案审批表审核意见不规范,应为“拟同意结案”;审批人有漏签名现象。
(3)罚没款收据未注明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或场所;照片、复印件等传来证据缺少标明出处和当事人确认。
(五)其他
(1)未按要求使用案件调查表、案件调查移交表、案件审理表等自制文书;案件调查移交表移交理由不当。
(2)未按要求装订入卷;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未标注页码;缺少卷内备考表或备考表内未作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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