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等管线。
3.6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施工期间甲方需要使用的居室,甲方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3.7 由甲方指定 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委派 为乙方代表,负责履行合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合同中规定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2 施工中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遵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等施工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4.3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前,严禁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4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处理好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于周围单位(居民)的关系,并注意环境保护。
4.5 4.6
保护好住宅内的物品,若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 保护建筑内于施工有关的各种设施,保护住宅内上、下管道畅通,
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7
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等,责任由
乙方负责承担。
第五条 施工材料
5.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并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5
5.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提供的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责任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材料代购费及材料运输费;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由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质量要求 6.1 6.2 执行。
6.3
双方约定:
该工程质量严格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为数据。 如双方未另行约定该工程质量标准,该工程质量均按国家相关标准
6. 3. 1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 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认证所需费用采取“谁提出谁垫付”原则。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6. 2. 3 木材、石材等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色差与纹理差别,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
6.4 乙方应该认真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为甲方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按约定标准返工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整改费用。
第七条 工程变更
7.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合同签订后工程项目或施工内容有变更的(见附件一)须由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2 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
6
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7.3 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7.4 工程开工后,在某分项未施工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变更要求。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 工程量或设计变更; ② 不可抗力;
③ 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④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等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可以顺延;因甲方未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并且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若超期5天未付,乙方有权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供材原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得延误。 8.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工期不得顺延。 第九条
付款方式
9.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有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部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付 款 时 间
付 款 比 例 (%) 7
金 额 (元) 9.2 工程结束后3日内日,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要求,同时提供相关验收
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双方应在工程验收单(见附件二)及工程结算单(见附件三)上签字。若3日内甲方未有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并在3日内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9.3 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
其他人员而造成的损失,责任甲方自负。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与保修
10.1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① 水、电、管线,及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② 油漆、涂料面层施工前验收; ③ 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二)。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在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
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件四),保修期限位两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为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1.2 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
同或其他,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工程造价 %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11.3 本合同生效后加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
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乙方仍有追迫尾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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