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 》精神和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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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 》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进场、安装、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北京民防协会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目录管理及其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获得本市CMA计量认证并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方可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2 / 6
第五条 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
测工作中,应积极配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用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测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测应参照销售合同为基础进行抽样检测。由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委托进行。
(二)按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防护设备、活门类防护设备、密闭阀门四个品种分别抽取,抽样率不低于20%(配合尺寸和气密性检测抽取率分别不低于10%),抽样按下式计算: m = n × 20%
式中m为抽样数量,m<1时,取m=1;当m不是整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n为本采购合同内同一类别防护设备总数。 (三)检测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进行加倍随机抽样检测,如仍有不合格品出现,应对本销售合同内同一类别防护设备进行全数检测。
第八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的质量检测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应全数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 (二)人防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包括安装过程质量检测和安装竣工质量检测。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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