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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280《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1 12:01:5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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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姓名权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一)夫妻同居义务 (二)忠实义务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概念

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种类

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4.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二、夫妻间的扶养 (一)概念

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P138)

(三)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配偶继承权

(一)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外国立法例 (二)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概说 一、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三、亲权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亲权是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2.特征(P147) (二)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三)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 2.财产照护

(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1.亲权行使

(1)父母共同亲权原则 (2)单独亲权 2.亲权的限制

(五)亲权的停止与消灭

亲权的停止与消灭不同。前者为亲权暂时停止,具备一定条件时尚可恢复;后者为亲权本质上的消灭。 1.亲权的停止 (1)当然停止 (2)宣告停止 2.亲权的消灭

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概念

(一)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教育义务

(三)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四、亲子继承权

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自关系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二、继父母和继子女 (一)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二)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应注意遵行以下的原则:

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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