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基层残
联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府残工委[199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5.19 【实施日期】1998.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基层残联建设的意见
(粤府残工委[199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为了全面加强我省基层残联的建设,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密切联系残疾人,切实为残疾人服务,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摆正位置
加强残联建设,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联,是联系广大残疾人的重要纽带,是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看,我省县级以下的基层残联建设仍十分薄弱,全省还有部分县级残联未单列,难以独立开 1 / 2
展工作。残联的基础设施匮乏,缺少必要的工作力量和条件。残联还未能与广大残疾人
建立起直接的、密切的联系,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要。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基层残联建设,尤其是乡镇街道一级残联的建设,是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是残联性质的要求,是广大残疾人的强烈愿望。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基层残联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和协调,把基层残联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的任务,摆正位置,搞好规划,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基层残联建设的重点是县级以下残联,特别是乡镇街道残联。现阶段基层残联的主要任务是:扶贫解困;保障温饱;传授康复知识,组织康复训练;开展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组织职业技术、生产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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