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林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区划界定,被划出的林地依照附件2要求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本次区划界定成果作为重点公益林资源基本数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呈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生态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分期分批公布。各地人民政府应对已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森林类别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在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时,地方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2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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