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27 育、 职业 技校 科研设28 计机构 无污染29 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轻污染30 △ ○ 工厂 重污染31 △ ○ 工厂 普通仓32 库 ○ △ △ ○ ○ △ △ ○ ○ ○○ ○ ○ ○ 危险品33 △ ○ ○ 仓库 社会停34 车场 (库) 社会加35 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交停36 车场 ○ ○ ○ ○ ○ △ △ 公交修37 理厂 ○ △ △ 长途客38 △ △ △ △ △ 运站 货运公39 ○ ○ 司站场 ○ △ △ △ △ ○ 5
室外广40 △ △ △ ○ ○ 告牌 污水处41 理厂 施工维○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设施42 △ △ ○ ○ △ △ △ ○ ○ ○及废品场 其它市43 政公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施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1]、容积率[2]上限按表3-1的控制。
表3-1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低层[3] 居住建筑 多层[4] 中高层[5] 高层[6] 多层 办公建筑类[7] 高层 商业建筑类[8] 多层 35 50 40 60 5.0 3.5 6.0 4.0 35 28 25 20 40 旧区 40 30 28 25 50 新区 1.1 1.7 2.0 3.5 2.5 旧区 1.2 1.8 2.2 3.5 3.0 容积率 6
高层 住宅部分 城市综合体[9] 非住宅部分 安康属Ⅲ类气候区。 50 20 45 55 25 5.5 6.5 6.0 50 注:1、居住建筑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3、城中村、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
3.2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3.2.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留设;
(二)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超过规范要求退让距离)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并不得被占用。
3.3 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建筑密度低于允许标准的,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允许增加2%的建筑基地面积的建筑面积。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区域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允许增加加的建筑面积(㎡) 新区 旧区 2 2% 4 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建筑基地面积% 7
第四章 建筑间距
4.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4.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软件。 4.3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核定值按表4-1执行。
表 4-1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折减系数 新区(31.33 日照小时) 系数 旧区 (11.24 小时) 新区(31.33X(H-h) 建筑小时) 间距 旧区 (11.243X(H-h) 小时) 1.12X(H-h) 1.0X(H-h) 1.12X(H-h) 1.18X(H-h) 1.20X(H-h) 1.08X(H-h) 1.20X(H-h) 1.26X(H-h) 1.12 1.0 1.12 1.18 1.20 1.08 1.20 1.26 0°~15°(含) 1.00 15°~30°(含) 0.90 30°~45°(含) 0.80 45°~60°(含) 0.90 >60° 0.95 注: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4.3.1 新区低层、多层南北向的民用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或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L= i×(H-h) L=建筑间距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i=日照系数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