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 人
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误错误的人才观。 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9.《教育法》第29亲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舍理,实施奖励或者分 (5)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试试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丰法千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结合我国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学者们一般将章程内容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项:法律规定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教师和学生权力义务,章程修改程序。
(二)相对必要记载项:办学规模和发展目标,人事制度,教育和培养方式,课程和学科设置
(三)任意记载项:教学语言,招生办法,奖惩制度等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
12.公立高校章程的制定主体:政府。
13.高校章程制定程序,章程制定准备;章程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与公布
14.聘任制,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种任用制度。
概念: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范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受聘上岗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相应的待遇,而用人单位则按约管理,对受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15.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自主性。(2)关系的合同化。(3)形式的可选性。
(1)主体的自主性。高校与教师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建立聘任关
系的过程中具有自主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单方面的意愿强加于对方
(2)关系的合同化。实施聘任后,髙校教师不必通过行政任命上岗,而是与高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以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任合同是的高校与教师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3)形式的可选性。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不是固定的、唯一的,相反是灵活的,聘任合同有多种形式可选择,教师可以为不是固定单位所有的资源;高校可以出于对师资的多样化需求,面向社会进行全职聘任、兼职聘任,长期聘任、短期聘任。
意义: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破除传统的教师职务“铁饭碗”印象,通过竞争上岗激励机制,消除高校岗位人浮于事等管理滥象,进而达到高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充分调动高校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大学发展目标。 16.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第28条中定了学校行驶的权利,第3箱招生权、第4项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颁发学业证书权,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从结果上看,对于学生权利会产生实际影响,符合行政权利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目前,我国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此时,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田永案中高校拒绝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行使的是《教育法》授权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影响到学生的学历、就业,二者间发生
的是行政纠纷。在学生权利的影响,判断出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能够受到司法审查,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发挥有利作用。
(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了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可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漏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
17.权利救济制度
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按照权利救济的途径和程序,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可称为诉讼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非司法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由诉和行政复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有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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