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电度电价用电分类不满1kV月用电200kWh及以下月用电201-400kWh以下月用电401kWh及以上1-10kV35-110kV110kV0.4983220kV第一档“一户一表”用户第二档第三档0.5483一、居民生活用电0.7983合表用户0.533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0710.78710.76710.74710.7271三、大工业用电0.62220.60220.58220.5622其中:1.化肥生产用电0.40900.38402.氯碱、农药、电石生产用电0.56120.54120.52120.50123.电解铝生产用电0.45480.4348四、农业生产用电0.70060.68060.66060.64060.6206其中:农业灌溉用电0.24770.22770.20770.18770.1677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商〔2011〕432号、闽价商〔2012〕241号文件执行、发改价格【2013】651号、2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实施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旦申请执行,需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00-22:00
低谷时段:8:00-22:00以外时间调整幅度
高峰时段电价在各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0元
3 其他用电峰谷时电价政策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省电网直供区尖峰电价政策的通知》(闽价电【2006】18号),省电网直供区内以下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目前实施范围:趸售用户、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KVA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用电用户。2)时段划分: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时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3)调整幅度
a.平时段电价按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b.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再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趸售用户高峰、低谷电价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20%
c.三峡工程假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副驾、中央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参
4 冰蓄冷空调电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关于推广冰蓄冷空调有关电价和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闽价【2004】商353 对冰蓄冷空调用电执行特殊的峰谷电价政策。高峰时段执行用户对应类别的电价,不上浮;低谷时段下浮50%。峰
5 蓄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
1)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开拓电力市场电价遗留问题的批复》(闽价【2005】商218号)规定: 原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和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使用电锅炉的通知》(闽经贸能【1999】811号)所规定的改造成电锅炉客户,若不具备蓄热功能,也应按照其用电分类及对应的目录电价执行。
单台容量在20KW及以上可单独装设复费率电表的蓄热式电锅炉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高峰上浮50%、低谷下浮50%(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2)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1】432号),继在20KW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实行特殊电价政策,将其电度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65元(含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附
单位: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kW.月元/kVA.月39223939261626261号、闽价商【2015】109号行,需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18号),省电网直供区内用电执行
趸售用户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
电价附加不参加峰谷电价调整。
》(闽价【2004】商353号)规定:
;低谷时段下浮50%。峰谷时段划分同上。
005】商218号)规定:
1999】811号)所规定的由煤(油)锅炉
上浮50%、低谷下浮50%(县电力公司按照
价商【2011】432号),继续对单台容量含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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