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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南供电车间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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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南供电车间管理细则 管理标准

12.5 在保修期内的电器(如空调),运送到段抢修车间进行维修。经抢修车间委托授权后可在当地设立的维修点维修;超过保修期的,在当地应联系一个技术高信誉好的维修部。

12.6 不得擅自打开电器修理,更不能随意更换电器元件和主要机件。 12.7 对故障损坏程度大,维修费高的电器,须向领导请示,批准后再修理。

12.8 在使用期或保修期内,电器出现故障而隐瞒不报,拖延时间较长,影响职工生活的部门,除承担维修费用外,并给予每件50—200元的处罚。

12.9 在使用年限内,造成电器损坏不能修复或未维修价值的,在相应使用年限和相应赔偿标准下进行赔偿。

12.10 在使用年限内,造成电器丢失的,在相应使用年限和相应赔偿标准下,再增加20%进行赔偿。

12.11 超出使用年限,造成电器损坏的不能修复或未维修价值的,交回报废。 12.12 超出使用年限,造成电器丢失的,以车间做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赔偿。 13 考核管理

13.1 物品、电器纳入考核,车间以抽查的方式检查班组的管理情况。

13.2 车间、班组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管理规范,台帐清楚,帐物相符,否则扣分。 13.3 每季度向车间反馈物品的动态信息。如果发生物品、电器的购置、配发、列销、报废等情况,及时到抢修车间办理有关手续。做不到者扣分。

13.4所配备的备品必须及时发放到所指定的班组或地点,不得利用职权占用或调换,否则考核车间物品管理人员。

13.5 班组直接在车间账上领用或更新的物品,应及时向车间管理人员汇报,使其台帐及时得到变动,否则考核班组。

14 物品电器赔偿、报废标准

14.1为了正常合理地使用物品、电器,根据实际和物品类型、特点、属性等制定了物品的使用年限、赔偿标准(详见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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