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应办理内核立项申请的内核项目,在申请内核立项时所确定的该项目内核小组成员,将负责该项目历次申报(包括就该项目回复反馈意见、更新补充定期报告数据信息或报送其他申报文件)的内核工作,直至该项目经审核监管部门核准并全部完成。
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应办理内核立项申请以外的其他内核项目,在就该项目首次申报申请内核时所确定的该项目内核小组成员,将负责该项目历次申报(包括就该项目回复反馈意见、更新补充定期报告数据信息或报送其他申报文件)的内核工作,直至该项目经审核监管部门核准并全部完成。
第七条 经内核办公室通知予以内核立项的内核项目,项目内核小组成立后应当尽快与项目组律师召开见面会、就项目情况与执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等及早进行沟通与交流;项目内核小组中的内核召集人应依据与项目组见面交流情况、就项目内核初审工作向内核初审员提出指导意见或建议,项目内核小组成员就所沟通交流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处理解决可以向项目组律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项目组律师与项目内核小组成员在协商确定见面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鼓励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无法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可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参会人员及各自参会方式后,应及时(至迟于见面会确定召开日1日前)将前述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内核秘书,内核秘书协助安排见面会事宜并向内核小组成员和项目组律师发送关于召开见面会通知的电子邮件;项目内核初审员、项目组律师应记录见面会召开及沟通情况(内核项目有2名或以上内核初审员时,一般由现场参会的初审员记录;若初审员都不能现场参会,则由能电话参会的审核电子版文件的初审员记录,否则由能参会的其他初审员记录),项目内核初审员在见面会后将其所作记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内核秘书“证券内核邮箱”以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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