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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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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0〕4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为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凡我市所辖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三、在征地补偿工作中,遇到跨区域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调整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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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补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调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提高幅度控制在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左右。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县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南宁市各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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