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7.1.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7.1.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监测内容应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2 施工准备
7.2.1 接到施工任务后,首先对图纸进行会审,同时熟悉结构图、建筑图、装修图及其他专业的有关图纸,找到影响施工的问题。办理好技术变更洽商;确定施工方法和配备相应的劳动力、设备、材料、机具等。 7.2.2 主要设备材料 1. 主要设备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设备;消防中心控制设备;图象显示与打印操作设备;消防备用电源;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燃气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显示报警器;各类模块(中继器);各种联动控制及信号反馈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如消防电话);消防广播设备。 1)设备到工地后,做好开箱验收,并及时办理签字手续。
2)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校合格后,存放在干燥、无尘、无腐蚀的库房之内备用。
2. 一般常用的材料
管材、型钢、线槽、电线、电缆、金属软管、防火涂料、异型塑料管、阻燃塑料管、接线盒、管箍、根母、护口、管卡子、焊条、氧气、乙炔、钢丝、铅丝、防锈漆、膨胀螺栓、胀塞、成套螺丝、焊油、焊锡、电池、机油、锯条、记号笔、绑带等。 7.2.3 主要机具
套丝机、套丝板、液压弯管器、手动弯管器、电焊机、气焊工具、台钻、手电钻、型材切割机、电锤、开孔器、压线钳子、射钉枪、钢锯、手锤、活扳手、水平尺、直尺、角尺、钢卷尺线坠、电烙铁、电炉子、锡锅、扁锉、圆锉、压力案子、压力钳子、电工工具、高凳、工具包、工具箱、万能表、兆欧表、试铃、对讲电话、试烟器、手提电吹风机等机具。 7.2.4 劳动力配备
根据工程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劳动力计划,做到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配备的施工员、电工、焊工等应持证上岗。
7.2.5 编写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根据工程特点进行交底和培训,使每个操作者应熟知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的要求。
7.2.6 在施工现场配备用足够的规范规程、图册、工艺要求、质量记录、表格及各种有关文件。
7.3 施工工艺
7.3.1 工艺流程
7.3.2 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便于穿线的位置增设接线盒。 1. 管路长度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路长度超过20m,有一个弯曲时。 3. 管路长度超过15m,有两个弯曲时。 4. 管路长度超过8m,有三个弯曲时。
5.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7.3.3 明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4倍,暗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应小子管外径的6倍,当埋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7.3.4 当管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非燃烧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金属线槽和钢管明配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3.5 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保护管等。
7.3.6 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安装允许偏差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
7.3.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处理。
7.3.8 管路敷设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振缝等)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3.9 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卡间的最大距离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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