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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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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程序

(1)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报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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