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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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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银政发[2016]74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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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2〕32号),《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办发〔2012〕129号)、《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10〕240号)、《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辖三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宁建(保)发〔2014〕9号)要求的危旧住房,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部门在尊重棚户区被征收人的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负责做好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实施(安置、房票审核、结算等)工作。 2 / 3

市土地储备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的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印制全市统一的房票文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存量住房房源库。 市辖三区政府、审计、物价、监察、发改、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一)利用存量住房安置

1.政府购买安置: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可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统一购买存量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安置棚户区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政府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房源及销售价格,主管部门对房源进行备案并建立房源库,提供给棚户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二)货币直接补偿:根据货币补偿标准直接向棚户区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存量住房安置,暂不进行货币直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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