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
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6]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
见
(桂国土资发〔2016〕3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桂办发〔2014〕17号)和《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4〕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切实保障示范区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用地范围
(一)凡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要重点发展的生态绿色农业、高科技农业、农产 1 / 2
品加工业、农业现代物流业、观光休闲农业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在用地
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可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生产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建
2 / 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