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
19.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0.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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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米且消防车登高可作用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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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2.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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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灭火救援
24.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应当直通走道或大空间区域(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均可兼作灭火救援口);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可设置在与走道相连的普通房间内。当防火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
(四)防火间距
25.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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