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银行为股份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存款、信贷等金融业务。现有职工54人,税务检查人员于2006年3月6日对该银行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查出某厂与该银行曾于2002年1月13日签订一年期抵押贷款合同600万元,合同到期,无法归还贷款。于是,双方又签订协议,某厂与该银行合建一栋大楼,该银行先以某厂未归还的贷款600万元作为第一笔投入资金,在大楼建设过程中又投入8339435.46元,大楼建成后,该银行占有大楼一部分,价值14339435.46元,占地面积1333平方米,并在2003年12月投入使用。该银行在2003年12月12日将8339435.46元转入“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4、2005年度房产税240902.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4、2005年度土地使用税2666元。
问:此案例还存在什么问题没解决?税务人员该怎么做? 【案例分析与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土地使用税2666元,并处以1333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房产税240902.52元,并处以120451.26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所以对应补税款自滞纳之日起加收35073.86元滞纳金。
检查人员应对企业的账簿、凭证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对各个会计科目要逐一审查,发现企业“固定资产”有800多万房产,但并没有申报房产税,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询问,调取有关的合同,并到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
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作为检查人员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掌握一定的查账方法,采用“逆查法”有助于我们快速准确确定查账重点,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
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建筑公司2005年5月取得某项建筑工程收入1568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建筑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追补该公司应纳税款50.33万元,加收滞纳金3.08万元,并处不缴税款一倍50.3万元罚款。
建筑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不服,以税务稽查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问:税务稽查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建筑公司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与提示】:
税务稽查局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
罚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
1、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稽查局虽然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本案属于违反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越权执法;
2、基于税务稽查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故建筑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并非“纳税人”同“税务机关”的争议,而是“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关系,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直接起诉的规定。所以,被告对不服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有关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起诉是合法的。
【案例4】
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100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已作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转让一台设备,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限期缴纳税款。但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缴纳,虽经税务机关-再催缴,至2006年8月仍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2006年10月,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有一到期债权20万元,一直未予追偿。税务机关拟行使代位权,追偿该企业到期债权20万元。已知: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2)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与提示】:
(1)应纳税所得额=-36+100+50=11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4×33%=37.62(万元) (2)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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