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法规类别】宪法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9.03.15 【实施日期】199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99年3月15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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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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