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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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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 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 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

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 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

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 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 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

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 10 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 8 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 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 0.05 元征收。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为,市、县墙改办向缴

款人开具《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附件 1),由缴款人持《建

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代开财政票据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

银行印章的《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

设相关手续。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打印受理凭单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

银行印章的受理凭单,到市、县墙改办换取财政票据。缴款人

凭《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 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

理)30 日内,凭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

金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新型墙体

材料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纸等资料,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各级墙改办 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 内对该项建设工程组织审查和现场验收,填写《河南省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附件 2),提出结算初审意见。财政 部门按月集中审核墙改办上报的初审意见,按照多退少补的原 则,办理结算和缴库手续。

第九条

为了保持现有政策的连续性,专项基金继续执行

省辖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 10%、市级 90%的比例入库;县

(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 10%、市级 10%、县(市)级 80%的比例入库。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合

格新型墙体材料,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

量的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返还比例(具 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 3、4)。

专项基金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还:使用未经省、省辖市墙

改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

用总量的比例小于 65%的;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 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或淘 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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