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态土地权利状况中 , 缺少他项权利状况的描述 , 30. 建筑物状况描述不详 ;
31. 地价影响因素分析中 , 缺少一般因素的描述 ( 或描述不全) ; 32. 土地登记状况中 , 证书名称错 , 应为国有土地使用证 ; 33. 登记审批机关应为当地政府 , 而非土地部门 ; 34. 登记状况中无四至、登记等 ;
35.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混淆 ( 属于区域因素的列入到个别因素内);
36. 区域因素分析错为环境因素分析 ;
37. 个别因素描述不全 , 未说明宗地的基础设施状况及土地最有效用途 ;
第三部分 土地估价
38. 估价原则中 , 缺少与本次估价方法紧密相关的原则。 39. 未说明估价方法选择的依据;, 〈 1 〉成本逼近法
40. 成本逼近法计算公式错误 , 如漏土地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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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计算土地取得费等 , 不能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为依据; 42. “土地平整费 ” 不应计入 “土地取得费 ”; 41、“土地开发费 ”不应计入 “土地取得费 ”; 44. 税费不应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45. 成本逼近法中 , 投资利息计算错误 , 土地开发期的计息期应该取一半 ;
46 开发利润不能计算利息 ; 47、利息率的确定无依据;
48、计息期错误,投资利息计算时 .以整个开发费为基数 .开发期要乘 1/2, 如果以开发费一半作基数 , 计息期为整个开发期 , 如果开发费是以当地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算的 .这部分开发费的计息期也是整个开发期 ;
49. 投资利润计算错误 .投资利息不应当计算利润; 50. 利润率的确定无依据 ; 51. 未计算土地增值收益; 52 未计算土地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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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计算增值收益时 , 应为成本价格乘以一定的增值收益率 .其中 , 成本价格应包括投资利息 ;
54. 增值收益率打印错误 ;
55. 土地使用年期未修正 , 造成计算结果是无限年期的价格 ; 56. 当土地增值收益是以有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 , 不用进行年期修正 ;
57. 当土地增值收益是以无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 , 土地增值收益与成本价格一道进行年期修正 ;
58. 当待估宗地是出让土地时 , 应进行剩余使用权年期修正 , 59. 如成本逼近法测算的是某一小区的平均土地价格 , 还应考虑小区的土地利用率或可出让土地的比率 , 进行公共设施的占地面积和公用面积的分摊 ;
60. 宗地内的开发和建设状况也应进行适当修正 ; (2)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61. 未明确基准地价的内涵 ( 如颁布日期、用途、基准地价、开发程度等〉 ;
62. 容积率对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选择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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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年限一致 , 无需修正 , 结果却修正了 ;
64. 期日修正系数有误 .未明确基准地价颁布日期到评估期日之间的地价变化情况 ;
65. 计算结果有误 ; 〈 3 〕收益还原法
66. 租金与价格概念混淆,采用市场法确定客观租金时 ,“比准价格”应为 “比准租金”;
67. 收益没有采用客观收益 ;
68、采用企业经营收益计算年总收益时 , 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值应当调整为正常经营管理水平下的客观收益 ;
69. 未说明客观租金计算方法选择的依据 ;
70. 租赁收入除了租金收入外 , 还应当把押金的利息收益计入; 71. 未扣除房屋收益 ;
72. 房屋折旧计算错误 , 如年期错误 , 不应扣残值 ;
73.折旧中使用年限不能直接用房屋的已使用年限 , 而应该为已使用年限加上尚可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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