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服务要求
1.5.1中标人提供造价服务的人员应与投标时承诺人员一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1.5.2中标人必须能够提供咨询业务的服务,具体承担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结算/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全过程造价咨询等) 。
1.5.3调配相关资源,从项目前期准备、项目进度、投资、质量、人员投入等各个环节,确保造价工作的顺利完成,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造价咨询任务。
1.5.4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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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与修改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组织与评标办法 第四部分:合同文本与主要条款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与附表格式
2.1.2除2.1.1款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1.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以招标文件补充说明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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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即时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接收人在首页签字回传)。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涉及较大工程内容调整变更等,自修改、补充内容发出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日),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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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3.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3.1.2除项目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6)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7)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8)公司简介(包括固定工作场所、公司现有办公设备、人员结构、管理制度、年营业额及收入、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企业信誉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
(9)服务承诺
(10)近 年来已完成类似咨询业绩(提供证明文件)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3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与附表格式”提供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没有格式的可以自拟。
3.4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在执行业务时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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