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参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005号)》文件(以下简称:《省5号文》)规定执行。
3.5投标有效期
3.5.1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5.3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6投标保证金
3.6.1投标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进行缴纳。
3.6.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应当一致。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款 (2)银行保函 (3)现金
3.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投标无效。
3.6.4招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汇款账户(若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付款时应提供退款账户及账号)。
3.6.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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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陪标、弄虚作假、违反交易行为的;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7.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3.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7.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
3.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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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整齐美观,装订牢固,页码清楚,便于翻阅。 4.1.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原件资料单独包封,并做好标识,以便退回。
4.1.3在投标文件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1.5所有投标文件封面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开标地点。
4.2.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4.3.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4.3.2招标人可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3.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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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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