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定标及签订合同
7.1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第四部分“评标组织与评标办法”规定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7.2招标人拒绝授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严重失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向其授标。
7.3中标通知书
7.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 7.3.2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未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7.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中标通知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同时按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7.4.2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和交纳履约保证金,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4.3中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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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评标组织与评标办法
1.总则
1.1为保证 (项目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本次招标评标的临时机构,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干扰、干涉评标工作。
1.4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投标人的方案、报价、工期、质量保证体系、企业信誉及业绩等进行评价。
1.5评标工作程序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初步审查; (3)详细评审; (4)编写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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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建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主要负责本次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自行选择。
2.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从上述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根据专家库名单直接确定。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5.1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5.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5.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2.5.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5.5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2.5.6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6工作纪律
2.6.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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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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