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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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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国渔指[2007]46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2013修

订)

【发布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6.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渔指[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渔民合法利益,根据《渔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1 / 3

一、实行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我局根据渔业生产流动性大,部分渔业违

法案件涉及的地域广等特点,为提高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渔业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查处涉及异地的渔业违法案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本工作制度,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具体承办处(科)室、联络员和联系电话,并于7月20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沿海省(区、市)需同时报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需同时报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和所在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单位在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过程中,要加强研究,总结经验,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渔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2 / 3

第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相互配

合,依法办理渔业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指导全国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沿海跨海区、内陆跨流域(黄河、长江、珠江)和其他内陆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海区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海区跨省(区、市) 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按职能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流域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流域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指导本辖区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第五条 依法负责办案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主办单位)在办理渔业违法案件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向相关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协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的协作办案要求后,应提供协作,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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