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部门继续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及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集中规划建设的工业和旅游园、区,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征收项目 收费标准 说明 1、“地下建筑”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民用 建筑 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重新装修和地下建筑)建筑工程 5元/平方米 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2、同一建筑在两年内进行重新装修的不再征收。 3、“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1、甲乙类厂、库房 工业 建筑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及石油化工厂的生产装置区 三、收费减免 (一)减免范围
1、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标准的60%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2、高新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标准50%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3、下列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免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1)中、小学教学用房; (2)幼儿园;
(3)公益性医院医疗用房;
(4)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如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干休所等; (5)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免征各种费用的特殊工程。 (二)减免程序
由交费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填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减免审批表》(一式五份),经同级消防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消防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减征各种费用的特殊工程,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征比例不明确的,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消防局另行核定减免比例。
(四)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减免政策,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减免政策的,减免比例择其高者执行。
四、为解决全省性消防设施、装备建设等问题,提高省级消防部门宏观调控能力,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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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预)算金额7‰ 2、丙、丁、戊类厂、库房 概(预)算金额5‰ 概(预)算金额1‰, 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防设施建设费收入省与市县级分成比例为10:90。
五、各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在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六、各级消防部门收取的消防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入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或县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16目“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建设城镇消防站,购置消防车辆、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装备,改善城镇消防设施等项支出,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不得自行出台减免政策或意见,对各地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和意见,各级消防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做出消肪设施建设费减免决定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各级消防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另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此前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减免审批表(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黑龙江、辽宁等省统调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四日 黑价格字?2008?10号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省内各相关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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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黑龙江、辽宁等省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56号)(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发电企业遵照执行。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有关精神,省内其它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小火电机组要依照文件要求,抓紧开展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准备和测算工作,为国家下一步逐步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做好准备。
经请示国家发改委,此次我省八家发电企业2009年降价方案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绥滨县盛蕴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二○○八年一月七日 黑价格字?2008?11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绥滨县盛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绥政呈[2007]47号)收悉。随着你县供热面积的不断扩大,绥滨县盛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两台3MW供热机组已不能满足城市供热需要,省发改委、省经委分别批复了该企业进行供热机组扩建,新增一台3MW供热机组,已于2007年2月并网发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三台供热机组上网电价统一确定为每千瓦时0.3396元。此价格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该企业2007年的上网电价老机组仍执行0.3244元/千瓦时,新机组仍执行标杆上网电价0.3417元/千瓦时。
特此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北海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开展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黑价经字?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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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黑龙江省北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北物字[2007]第7号)收悉。北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重点企业之一,是哈尔滨市江北地区唯一一家功能完备的大型物流企业。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铁路辅业投资管理集团(物流运输代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经字[2007]244号),经对你公司开展运输代理服务、仓储保管服务、专用线使用服务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内容进行审核,现对你公司执行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全程运输代理服务 (一)全程运输代理服务内容
1、运输代理企业向委托人进行运输代理服务总体报价,委托人同意代理服务后,双方签订《全程运输代理合同》;
2、依据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3、安排货位,由运输代理企业组织汽车将货物运至货场仓库或站台,并与委托人办理交接;
4、办理请车、配车手续,监装车;
5、替委托人垫(代)付运杂费、装卸费、保价费等,并将有关票据返给委托人; 6、按照委托人委托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7、从接受委托人货物始,至将货物运送到委托人指定地点止,如发生非委托人责任的货运事故,运输代理企业负责先行理赔,并办理索赔、诉讼等事宜;
8、同委托人办理相关账务清结。 (二)全程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运距在500公里以内的货物,每吨5元; 2、运距50l—1,000公里的货物,每吨8元; 3、运距1,001—2,000公里的货物,每吨11元; 4、运距超过2,001公里的货物,每吨13元。 二、发送运输代理服务 (一)发送代理服务内容
1、向委托人进行发送运输代理总体报价,委托人同意代理服务后,双方签订《发送运输代理合同》;
2、依据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3、安排货位,委托人将货物运送至指定货位时,办理验货交接; 4、办理请车、配车手续,监装车;
5、替委托人垫(代)付运杂费、装卸费、保价费等,并将有关票据返给委托人; 6、按照委托人委托将货物发出;
7、从接受委托人货物始,至将货物发出止,如发生非委托人责任的货物损失,由运输代理企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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